(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人员(48人)。 1.中南电力设计院(11人)。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0人): (1)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岗位资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宗孝磊,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辉,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技术部、工程总承包公司等。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对质量技术部不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总承包公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曾渠丰,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质量技术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总承包项目部存在的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盛财,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经济师兼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岗位资质,对项目部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张枝洲,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项目质量安健环部。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质量安健环部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失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峻,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全面管理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的职责,对项目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不力;未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管控施工进度不当;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管理松懈。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王岳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王勇,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质量 安健环部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施工方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混凝土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0)张世龙,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工 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鉴于上述10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11)陈银洲,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质量安健环部主任。对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该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不认真、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等问题失察。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2.中电工程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2)吴春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电工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机构、岗位及建立与总承包项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中南电力设计院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兵,中电工程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未认真督促中南电力设计院整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问题,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海云,中共党员,中电工程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吴春利、李兵、徐海云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5)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6)丁焰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7)谭华,中共党员,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提请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谭华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4.上海斯耐迪公司(5人)。给予党纪处分人员(4人): (18)赵有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分管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9)李昌宝,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人力资源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保证部及项目监理部等。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工程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对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风险控制点失控、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部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不足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余石虎,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为项目监理部配备监理人员,派未受岗前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吕新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师。在编制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监理实施细则过程中,未按要求细化拆模工序风险点管控的相应监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4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22)荀敏,群众,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管理部主任。对项目监理部监督指导不力,未开展实地检查,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人): (23)王中堂,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火电业务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电监理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王中堂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2人): (24)曾曦,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分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火电监理业务疏于管理,未督促分管部门发现并解决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25)赵宏,中共党员,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对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力,未发现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等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6.江西赣能股份公司(8人)。 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人员(1人): (26)吴纪,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7人): (27)张惠良,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章碧清,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 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部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宋弘景,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黄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等工作监督不力,对未经论证大幅压缩冷却塔工期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1)付小新,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质量保卫部经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不力,对参建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及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2)汪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质量保卫部副经理兼安全质量监督处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违规拆除模板、交叉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3)邹建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三期工程部经理助理兼汽机专业主任。未认真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对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报备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7.江西投资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34)姚迪明,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5)罗志清,中共党员,江西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部主任。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关部门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未发现冷却塔施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罗志清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36)李忠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安全生产部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8.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2人): (37)王志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分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电力质监总站)。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策规定,对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电力质监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该项目站履行质量监管失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8)张天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主任(电力质监总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违规承揽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对该项目站未及时报送工程进度、质量管控和验收等重要质量管控信息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鉴于王志轩、张天文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家能源局责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9.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1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人): (39)黄学农,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在2014 年8月至2016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期间,对电力质监总站监督指导不力,对其业务受理范围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不一致、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未有效督促该项目站履职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40)罗毅芳,华中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综合处、 电力安全监管处。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行业监管处、江西业务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电力安全监管处、综合处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1)王笃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党组书记、监管专员。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华中监管局副局长兼江西业务办公室主任,分管电力安全监管处工作。在此期间,对电力安全监管处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业务办公室对职责认识不清、履职不力问题,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未报备及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电监业务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2)夏庆辉,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行业监管处处长,2009 年1月至2016年5月任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对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力,未发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未报备、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业务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人员(2人):(43)杜勇,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调研员。对江西业务办公室应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违规问题,对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正确向企业提供备案咨询的行为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44)周志强,群众,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在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咨询备案事项过程中,未告知其正确的备案程序及时限。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11.江西省政府(1人)。 (45)李贻煌,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进行通报。 12.丰城市政府(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46)杨玉平,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任丰城市委书记,其中,2016年4月至8月,同时主持丰城市政府工作。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7)喻军,樟树市委常委,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任丰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与丰城发电厂的联系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和在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审批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设立审批过程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48)徐思明,丰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年12月至 2016年9月任丰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在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事宜中,违反《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撰拟同意设立搅拌站的批复意见。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亿能公司。建议给予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①、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2.中南电力设计院。建议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3.上海斯耐迪公司。建议给予降低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处罚;建议给予1000万元罚款。 4.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建议给予吊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处罚。 5.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建议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6.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7.李峻,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兼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 8.张运平,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9.王朝阳,河北亿能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0.孟爱国,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建议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②,终身不予注册;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 11.赵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实际需要配备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督促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作业队伍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 (二)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资信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限制。针对电力项目审批权力和监管责任的脱节不利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题,研究理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行业监管、区域监管和地方属地监管职责。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现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强化对电力质监总站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电力质监机构职能弱化及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三)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与工程总承包等发包模式相匹配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安全发展创造政策环境。要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总承包、分包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职责。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市场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 (四)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工程总承包安全管理水平。各建筑业企业要准确把握工程总承包内涵,高度重视总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以勘察设计业务为主业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产业链延伸后所带来的安全生产新风险,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管理体系。要高度重视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总部职能部门、项目部的专业管理人才配备,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六)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各建筑业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带班管理。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等环节和部位应重点定期排查。施工企业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及应用力度,提升施工安全本质水平。各建筑业企业要强化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和推广力度,利用现代信息化和高新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企业,加快推进施工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安全监控装置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施工现场科技化、机械化水平,减少大量人工危险作业,从根本上减少传统登高爬下和手工作业方式带来的事故风险。特别是建筑业中央企业等骨干企业要加强技术积累与总结,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引领行业安全科技水平的提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在行业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要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的转化进程,广泛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以先进的技术标准推动创新成果的应用。
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 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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