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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要求及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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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fk_0431 发表于 2023-11-2 09:5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color=rgba(0, 0, 0, 0.9)]近期,多个汽修厂和品牌4S店咨询消防要求、设施如何配置?
[color=rgba(0, 0, 0, 0.9)]小编查询资料汇总如下:

[color=rgba(0, 0, 0, 0.9)]一、汽车库、修车库分类

[color=rgba(0, 0, 0, 0.9)](一)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



[color=rgba(0, 0, 0, 0.9)]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color=rgba(0, 0, 0, 0.9)]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color=rgba(0, 0, 0, 0.9)]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二)其他分类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三)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color=rgba(0, 0, 0, 0.9)](1)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color=rgba(0, 0, 0, 0.9)](2)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color=rgba(0, 0, 0, 0.9)]1)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其他高层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olor=rgba(0, 0, 0, 0.9)](4)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二、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color=rgba(0, 0, 0, 0.9)](一)平面布置

[color=rgba(0, 0, 0, 0.9)]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包括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为汽车库服务)

[color=rgba(0, 0, 0, 0.9)](二)防火间距

[color=rgba(0, 0, 0, 0.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的规定值增加3m。

[color=rgba(0, 0, 0, 0.9)]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的规定值增加2m。

[color=rgba(0, 0, 0, 0.9)]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三) 防火分区划分及分隔
[color=rgba(0, 0, 0, 0.9)]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下表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下表规定减少35%。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0倍。
[color=rgba(0, 0, 0, 0.9)]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color=rgba(0, 0, 0, 0.9)]4)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color=rgba(0, 0, 0, 0.9)]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color=rgba(0, 0, 0, 0.9)]6)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color=rgba(0, 0, 0, 0.9)]7)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color=rgba(0, 0, 0, 0.9)]8)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color=rgba(0, 0, 0, 0.9)]9)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color=rgba(0, 0, 0, 0.9)]10)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color=rgba(0, 0, 0, 0.9)]1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color=rgba(0, 0, 0, 0.9)]1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color=rgba(0, 0, 0, 0.9)]1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color=rgba(0, 0, 0, 0.9)]4. 构件要求
[color=rgba(0, 0, 0, 0.9)]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color=rgba(0, 0, 0, 0.9)]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color=rgba(0, 0, 0, 0.9)]3)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小于0.5m。
[color=rgba(0, 0, 0, 0.9)]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color=rgba(0, 0, 0, 0.9)]5)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color=rgba(0, 0, 0, 0.9)]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color=rgba(0, 0, 0, 0.9)]四) 消防设施设置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color=rgba(0, 0, 0, 0.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color=rgba(0, 0, 0, 0.9)]7.1 消防给水

[color=rgba(0, 0, 0, 0.9)]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color=rgba(0, 0, 0, 0.9)]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 5辆的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 停车数量不大于 5辆的停车场。

[color=rgba(0, 0, 0, 0.9)]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color=rgba(0, 0, 0, 0.9)]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color=rgba(0, 0, 0, 0.9)]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20L/s;
[color=rgba(0, 0, 0, 0.9)]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15L/s;
[color=rgba(0, 0, 0, 0.9)]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10L/s。

[color=rgba(0, 0, 0, 0.9)]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color=rgba(0, 0, 0, 0.9)]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 15m。

[color=rgba(0, 0, 0, 0.9)]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color=rgba(0, 0, 0, 0.9)]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color=rgba(0, 0, 0, 0.9)]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color=rgba(0, 0, 0, 0.9)]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color=rgba(0, 0, 0, 0.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color=rgba(0, 0, 0, 0.9)]7.1.10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 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color=rgba(0, 0, 0, 0.9)]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color=rgba(0, 0, 0, 0.9)]7.2 自动灭火系统

[color=rgba(0, 0, 0, 0.9)]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color=rgba(0, 0, 0, 0.9)]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2 停车数大于 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 机械式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5 Ⅰ类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color=rgba(0, 0, 0, 0.9)]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2 Ⅰ类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 停车数大于 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

[color=rgba(0, 0, 0, 0.9)]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color=rgba(0, 0, 0, 0.9)]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color=rgba(0, 0, 0, 0.9)]8 供暖、通风和排烟
[color=rgba(0, 0, 0, 0.9)]8.1 供暖和通风

[color=rgba(0, 0, 0, 0.9)]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color=rgba(0, 0, 0, 0.9)]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color=rgba(0, 0, 0, 0.9)]8.2 排  烟

[color=rgba(0, 0, 0, 0.9)]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color=rgba(0, 0, 0, 0.9)]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0.5m的梁划分。

[color=rgba(0, 0, 0, 0.9)]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color=rgba(0, 0, 0, 0.9)]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color=rgba(0, 0, 0, 0.9)]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color=rgba(0, 0, 0, 0.9)]9 电  气

[color=rgba(0, 0, 0, 0.9)]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color=rgba(0, 0, 0, 0.9)]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color=rgba(0, 0, 0, 0.9)]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color=rgba(0, 0, 0, 0.9)]    3 Ⅳ类汽车库和Ⅱ、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color=rgba(0, 0, 0, 0.9)]9.0.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color=rgba(0, 0, 0, 0.9)]9.0.4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 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color=rgba(0, 0, 0, 0.9)]9.0.5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 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

[color=rgba(0, 0, 0, 0.9)]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olor=rgba(0, 0, 0, 0.9)]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color=rgba(0, 0, 0, 0.9)]4 机械式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color=rgba(0, 0, 0, 0.9)]备注: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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