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得知蒋某业务熟练,遂聘请其为公司会计。蒋某觉得自己也应该发挥余热,便欣然接受。此后,蒋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费用。2010年6月30日,蒋某在上班时因椅子断裂而摔伤,花去了18000余元医疗费用。对于公司为蒋某申请的工伤认定及待遇,却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现行规定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仅将“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唯一条件,没有附加其它任何限制,而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公司的劳动者。
另一方面,离退休人员再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再一方面,既然蒋某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表明在公司为蒋某申请参加工伤保险、为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工伤保险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而今其拒绝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不仅前后矛盾,而且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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