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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NJSJYHB    时间: 2016-9-4 11:13
标题: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藏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它文件、资料。
  
  (2)重大危险源备案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当对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其它相关信息有变更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6-9-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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