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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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术员。今年3月24日(双休息日),马某回单位取东西,正赶上公司内的动力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3米高机台摔下,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马某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认为,马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马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马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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