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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6-3-21 23:27
标题: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 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 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条 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 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 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条 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
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 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待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 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 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和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件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 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34条 本条是对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条中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指出水阀、回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以内的管道。
本条没有规定受热面管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角焊缝到管子弯曲起点的距离。
本条规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或机制弯头、推制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受热面管或管道的弯曲起点。这是考虑这些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低,水温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较大,即使对接焊缝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运行时管壁内的一次应力也较低。
第38条 本条是对受压元件上胀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胀接管孔的布置要求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中的规定相同。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本条对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且与锅炉专业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没有要求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后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些锅炉的工作压力和水温较低,受压元件的安全裕度较大,焊接残余应力的存在对使用影响不大。
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头局部的力学性能变差,而且焊接残余应力较高,因此本条(2)款中要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焊接热影响区的宽度随焊接方法、焊接工艺规范等影响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数值。它可通过金相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51条 本条规定了那些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及应按什么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是指在产品施焊前对产品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的试验,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正确的焊接工艺,焊工按评定合格并经审批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产品,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保证受压元件焊接质量的工艺管理办法。
锅炉中各个焊接接头对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对所有焊接接头都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这些接头对受压元件的安全质量极为重要。譬如角板拉撑与管板连接的T形接头要求全焊透,就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而烟管与管板连接的角接接头不要求全焊透,可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对这种接头的焊接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
如果低碳钢(如A3、20或20g等)已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A3钢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变时,可不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变时,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的方法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本规程不另行规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艺评定与产品试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一般不进行双倍试样的复验。而重新进行试验。
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中已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此原规程第39条被去掉。
第61条、第62条 这两条是关于锅筒和炉胆对接焊缝以及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6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2.5MP,所以锅筒和炉胆的壁厚较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一般使用射线探伤,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为凭据。
2、原规程对额定出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炉胆对接焊缝的探伤数量不明确,现已明确是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本条是关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7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为掌握这些环焊缝的超声探伤技术比较困难,而且在热水锅炉实际生产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伤的,其数量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射线探伤数量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由于介质是水且温度和工作压力都比较低,外径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环焊缝万一损坏造成的危害一般较小,因此这些环焊缝可以免做探伤检查。
第65条 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经部分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如何补充探伤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0条相比,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在缺陷延长方向做补充探伤是指探伤部位的两端,而将“可疑部分”删去。
对于部分探伤的焊缝,施焊单位不仅要保证已探伤部分的质量,而且应对属于探伤范围未探伤部分的质量负责。
在探伤部位的一端或两端有超标缺陷时,考虑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长方向补充探伤。 “探伤部位两端”是指每段射线探伤连续长度的两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衔接时,是指衔接的底片总有效长度的两端。
原条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所以删去。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若有几名焊工焊接,当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一般情况下从有缺陷接头的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原探伤接头数目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在锅炉修理工作中,若探伤确有困难,可丛该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探伤不合格接头数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当补充探伤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第66条 本条是关于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焊制要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2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修改了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的产品检查试件要求。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工作压力和温度比较低,事故的危害性较小,而锅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较好,又明确了焊接工艺评定要求,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对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这种锅炉,可以免做锅筒检查试板。不论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还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其直径明显小于锅筒,事故的危害性较小,且环焊缝检查试件的代表性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检查试件。
第68条 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拉伸试样和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4条、第56条及附录第1条、第2条相比,去掉了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和试验,这是从热水锅炉综合安全性考虑,可以简化试验。
第69条 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7条、第59条及附录第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加检查试板的背弯试样。
2、弯曲试样的加工要求、圆角尺寸、弯轴直径、弯曲角度、试样的棱角开裂等都 做了改动,因为在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方面,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是一样的。
关于冷弯试验时弯曲试样拉伸面上允许的裂纹或缺陷的长度是指单条裂纹或缺陷的长度,而不是裂纹和缺陷长度的总和。
第71条 本条是关于受压焊件水压试验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1条相比有明显的变动,而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8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本条对哪些受压焊件在制造单位做水压试验,哪些受压焊件在安装工地做水压试验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补充规定了“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可在锅炉组装后再进行水压试验。锅炉整体进行水压试验时,给水阀、出水阀和排污阀应包括在内。原条文中关于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与锅炉检验中的水压试验规定有重复之处,本条改为引用锅炉检验方面水压试验的条款。本条中规定的水压试验的压力是以受压元件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或设计压力为基础的。我国的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对工作压力规定了明确的含义,并且计算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本规程中安全阀的始启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因此,目前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不容易引起对工作压力以及其它压力的误解。国外锅炉技术规范中,锅炉强度计算、安全阀整定压力和水压试验压力等也都是以一种压力为基础的,例如英国锅炉规范中以设计压力为基础,美国锅炉规范中以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为基础。
第75条 本条是关于在用锅炉受压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对修补焊缝的检验要求。
本条中保留了超声探伤,主要是考虑锅炉受压元件位置一般已经固定,有些部位不仅给焊接带来一定困难,而且给焊缝的射线探伤工作出带来困难,只能采用超声探伤。本条中增加了超声探伤采用的标准及合格级别的规定。
挖补和补焊的对接焊缝可以采用射线和超声探伤中的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检查。这些焊缝一般应全部探伤,特别是焊接困难的部位。
第六章 胀 接
第77条 本条是关于试胀和胀接试件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3条相比,对胀接试件的规定做了修改。试胀工作对于制订胀接工艺保证胀接质量有重要作用。试胀工作必须有胀接试件,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本条文明确了对胀接试件的材料和开孔的要求,以使试胀工作尽量与产品胀接相似。胀接试件的材料应与产品的管板和管子钢号相同且最好是同炉批的材料。每块胀接试板上应开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洁度、排列方式和孔间距尽量与管板的要求相同。试板上管孔的数量:管孔顺排时,不少于9个;管孔错排时,不少于7个。
第80条 本条是对胀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条与原规程第66条相比,增加了胀接管子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规定。因为原条文执行中有些安装单位发现有些20钢管强度较高。通过退火处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首先在管子钢号方面应选择适当。如果管子强度能满足要求,以选择抗拉强度比管板抗拉强度低的材料为宜。
第81条 本条是关于胀管率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7条相比,修改了胀管率,改变了胀管率计算公式。胀管率由1.0~1.9%改为1.0~2.1%,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4条的规定相同。这样修改是以一些单位的试验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锅炉规程执行情况为依据。
本条未推荐外径控制法的胀管率和计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单位对采用外径控制法的意见有分歧,因此劳人锅局[1983] 26号文规定的外径控制法适用范围暂不扩大,在此范围内仍可使用。
第七章 铸 铁 锅 炉
第86条 本条是关于铸铁锅炉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苏联、德国、日本等对铸铁热水锅炉都限制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内使用,见下表。参考国外规范,并考虑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对锅炉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和额定出水压力的划分,以及我国铸铁锅炉试验研究和制造的情况,从锅炉安全监察的角度在本条中限制了我国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产品是用灰口铸铁制造的,如果制造单位要有球墨铸铁制造,按本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手续。
第88条 本条是关于锅片最小壁厚以及测厚的规定。
锅片的最小壁厚直接关系到锅炉的安全,应予足够的重视。本条的“锅片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是参照日本《锅炉构造规范》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暂按实际壁厚要求。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还没有强度计算标准,有待于制订。
锅炉制造单位应掌握锅片的非破坏测厚技术,譬如超声测厚技术,否则本条规定的测厚要求难以达到。
锅片通常是批量生产的。同批生产的锅片是指同一生产令号、同材料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的锅片。需要测量壁厚的锅片数量应不少于同批锅片数量的20%,且不少于1片(当20%的锅片数少于1片时)。每台锅炉前、中、后的锅片结构不同,因此每种锅片都应有测点图,标明锅片上测厚的具体位置和测点数量。按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6.1.3条的规定,锅片每面至少测量5个位置的壁厚。
第90条 本条是关于锅片或锅炉冷态爆破验证试验的规定。
本条中的“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是指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改用抗拉强度比原来低的灰口铸铁牌号或改用其它种类的铸铁。
按本条的规定,不做整台锅炉的冷态爆破试验,而是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冷爆试验,用来代表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由于额定热功率较大的铸铁锅炉进行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困难和危险性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试验较为合理。德国的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中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是为了验证锅片的强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确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试验合格标准是参照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从验证试验角度制订的。经验证合格的锅片可以批量生产。
第94条 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拉伸试验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锅炉制造单位首先应在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是按每个铁水罐制取拉伸试样,还是按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不应随意改变。 锅炉制造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对应性。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方法应相同,若采用退火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中一般最先浇注和最后浇注的锅片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它们的试样拉伸试验合格,其余锅片拉伸试样的拉伸试验可免做,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第96条 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修理的限制性规定。
在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以及应力集中区域内,不论出现哪种不允许的缺陷, 都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因为这些部位在锅炉运行时条件恶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压试验能通过,在锅炉运行时出难免产生新的裂纹。
锅炉制造单位可根据锅片结构和爆破试验确定应力集中区域。
本条不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种类。受压铸件出现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论出现在什么部位,都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这与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相同。由于这些缺陷是危险性缺陷,采用焊补方法修理,其技术难度大,可靠性较差,目前一般锅炉制造单位还未掌握这种技术,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对本条限制范围以外的缺陷能否进行焊补,由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本条中没有规定,可按专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受压铸件的修理应慎重对待,除应急修理外出也应执行本条规定。应急修理方案的审查和修理单位的审批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98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及水封装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2条相比,本条在安全阀数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业国家的锅炉规范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见下表。原条文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制订的。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的建议,我们对安全阀数量的要求做了改动。本条规定与上述国外有关规定相比,仍较严格。
国别
锅炉规范名称
安 全 阀 数 量 要 求
美国
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
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
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苏联
《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
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
供热量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供热量不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德国
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英国
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
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日本
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
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
第99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我们在采用日本《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的安全阀计算公式并结合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按不同容量的锅炉区别对待且便于应用的原则确定了这方面的要求。原规程第74条中的计算公式来自苏联锅炉规程,此公式是把热水折合成饱和蒸汽,按排放饱和蒸汽进行计算。许多单位反映对这类锅炉用此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阀座内径很大,不够合理。
本条安全阀流道直径计算公式与原规程的公式实质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热功率和压力的单位改用国际单位,所以在本条公式的右边多出了常数。 与原条文相比,本条的排量系数中已没有“h/d≥1/12 时,C=97”,因为我国安全阀标准没有此类型安全阀。
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性的,因此有关单位采用国家标准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对本条的一些名词术语,我们参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释。
“流道直径”是指对应于进口端到关闭件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的直径。
“始启压力”(同整定压力)是指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 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的状态。
“开启高度”是指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
第100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安装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3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的规定。在安全阀与锅筒或集箱间不得装阀门,是防止由于误操作把阀门关上,使安全阀不起作用,导致锅炉发生事故。“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阀开启压力的准确性。
在JB2202-77《弹簧式安全阀参数》标准中,公称压力较低、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其进出口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而没有法兰连接。因此,若采用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它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可通过带螺纹的短管相连,但短管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而不用螺纹连接,为了安全可靠,公称通径大于40mm的安全阀不应采用螺纹连接,而用法兰连接。
第101条 本条是关于几个安全阀进口侧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6条相比,安全阀截面积改为安全阀排放面积,后者含义确切。“排放面积”是指阀门排放时流体通道的最小截面积。对于全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流道直径处的截面积;对于微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帘面积。“帘面积”是指当阀瓣在阀座上方升起时,在其密封面之间形成的圆柱形或圆锥形通道面积。第105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整定和校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9条相比,本条的内容基本未改。在修订规程过程中,一些单位认为锅炉强度计算时,由于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额定工作压力下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锅筒壁厚大,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通过修订强度计算标准解决,而不宜将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改为与蒸汽锅炉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压缩性,锅水的热膨胀会很快引起锅炉内压力升高,为防止热水锅炉的安全阀频繁启跳而造成安全阀损坏或泄漏,因此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略高于蒸汽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是适宜的。对于在用锅炉,本条表8-1中的工作压力可以用锅炉实际使用的工作压力。
第110条 本条是对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与原规程第84条相比,主要改动有:
1、去掉了“……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因目前缓冲弯管已很少使用铜管。
2、明确了“旋塞”为三通旋塞。不论是新制锅炉还是在用锅炉都应符合此要求。
第117条 本条是对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对原规程第91条中“几台锅炉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规定,有些单位要求明确“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条明确为“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这是指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运行并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每台锅炉应分别单独进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锅炉,以及排出污水的冲击力过大。
第125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出水管,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装设阀门的规定。
不论是单台锅炉还是共用一根出水总管的几台锅炉,每台锅炉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或闸阀。用截止阀还是闸阀,可根据管径的大小及其它情况确定。每台锅炉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对于大直径的给水管,也可装设闸阀和止回阀。装设止回阀,可以起到保护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阀装设在泵与截止阀之间。若循环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装设止回阀,锅炉给水管上的止回阀可不装。
第126条 本条是关于出水管、集气装置、排气阀、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5条和第96条相比,本条内容有部分改动。本条明确集气装置应装设在出水阀与锅筒(集箱)之间的出水管最高处。这样规定一是防止或减少汽(气)进入热水系统,二是要求锅炉厂制造此集气装置以利于保证质量。对本规程公布前已运行的锅炉,若此集气装置装设在出水阀外,可不必改。
按本条规定,如果排气阀装设在锅筒上,则出水管上可不再装设。出水管上的排气阀可装设在集气装置上。本条增加“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规定,排气阀也随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炉操作。
强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锅水停止循环,容易产生汽化,从而造成水击或超压,危及锅炉安全。因此,在这种锅炉的锅筒(集箱)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泄放管,其上装设泄放阀。此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应通道安全地点,并可观察管口泄放情况,而不会被烫伤。当突然停泵时,为防止锅水汽化,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和给水阀,并在打开泄放阀的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上的阀门;另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并打开泄放阀(无紧急补水管时)。泄放管和泄放阀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当锅炉万一出现超压而安全阀又失灵时,即可打开泄放阀泄压。
本条关于装设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一般用于额定热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较为有效。自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不易产生汽化,因此本条没做规定。
原规程第96条中规定的泄放管内径下限值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年实践和一些单位的意见,我们将泄放管内径的下限值适当缩小。
当集气装置装设位置符合本条规定时,泄放管可装在集气装置上,此时锅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装泄放管。对于旧锅炉若集气装置在出水阀外的出水管最高处时,泄放管不应装在集气装置上,否则出水阀关闭泄放阀打开时,放出的水是热水系统中的水而不是锅炉内的水。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本条是关于热水锅炉欠热的规定。
本规程增加了铸铁锅炉的内容,考虑到铸铁锅炉若发生汽化更容易损坏,所以规定的欠热比钢制锅炉的大,本条规定参考了铸铁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规程第97条中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在本条中改为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因最高出口热水温度是指铭牌上的额定值还是实际使用值不够明确,而且实际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不应高于铭牌上的额定值,所以本条中予以明确。
第129条 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装设集气装置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因为热水系统同样存在有突然停泵后发生汽化的危险,所以应设有一旦发生汽化就能及时集汽并排出的装置,另外对于漏进系统的空气也应及时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气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虽非系统最高点但对于某个循环回路或某一弯曲管段是最高点。
第130条 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定压措施和循环水膨胀装置的规定。
定压措施是防止汽化并关系锅炉和热水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是为了避免锅水带有氧气,以防锅炉和热水系统中氧腐蚀加剧。
锅水在温度升高时发生膨胀,由于水不可压缩,膨胀多余的水必须排出。才不会造成锅炉和热水系统超压,因此本条规定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此装置一般为膨胀水箱,对于补给水泵定压的热水循环系统还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安全泄放阀。
第132条 本条是关于循环水泵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8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原条文的“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改为“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的水击”,这样比较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
旁通管上的止回阀应接成有循环水泵的进口侧到出口侧,水在旁通管内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侧到进口侧,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运转时,出口侧的压力高于进口侧,所以系统循环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进口侧的压力高于出口侧的压力,系统循环水可以经止回阀在旁通管内流通,从而减小水的冲击力,防止发生水击。
对于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当气体加压罐的连通管接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段上时,对缓冲水击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装设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设计和制造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时,已考虑到突然停泵的情况,也可不装循环水泵的旁通管。
对于额定热功率很小的锅炉(一般不超过0.7MW),是否装设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章 锅 炉 房
第134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2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并且增加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限制性规定。
原条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义不够明确,现改为建筑行业中常用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提出要求。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十层和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对原条文中的两个公式,一些单位有意见,故此删去。本条中改为限制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这样比较合理。
对原条文的“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设计单位提出“泄压口”的概念不明确,执行困难,新规程在第135条作了规定,所以将本条改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能迅速撤离。
本条对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各大城市兴建了许多高层饭店、宾馆等,由于地皮、资金紧张,一些锅炉设计和使用单位要求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并希望在规程中增加这方面规定,锅炉房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是一个技术政策问题,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热水锅炉可设在高层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本条中提出这些条件主要是考虑首先尽量不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锅炉万一发生爆炸,产生危害要小。本条中“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的含义是指此装置应同时具有超温报警和超温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及鼓、引风的连锁保护功能。
第135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压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4条相比,条文内容有较大改动。原条文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规定了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与防火规范更好的协调一致,本条改为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两个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压要求是两个概念,是防爆措施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条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是参考了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403中L4.3的规定。
本条中的锅炉间是指放置锅炉的房间,不包括其它房间如水处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条 本条是关于高温热水锅炉防止突然停电发生汽化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我国绝大部分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定压,一旦发生停电,就导致停泵,锅水会迅速汽化,危险性很大。目前许多单位虽然有高温热水锅炉但实际运行时,锅炉出口热水温度往往不超过10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单位担心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而发生汽化和水击。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锅炉及其热水系统有可靠的定压,那么这种担心就易消除。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也是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
第145条 本条是对锅炉启动和停炉的要求。 与原规程第111条相比,本条增加了“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放净锅炉内的汽(气)且不使汽产生,然后再开动循环泵,以避免泵开动后发生水击。
第148条 本条是关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17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热水锅炉排污不同于蒸汽锅炉的主要特点是防止因排出较多的锅水致使锅炉内发生汽化。因此,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 检 验
第150条 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18条相比,增加了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工作的周期,并将原条文的 “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改为“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对使用管理比较正常的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与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可以交替进行,不需较多地增加检验力量,又不会较多地增加用户的负担。
汽改水的窝式锅壳式锅炉以及还没有改进措施的窝式锅壳式热水锅炉,仍可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以便及时发现管板裂纹、锅壳鼓包以及烟管腐蚀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153条 本条是关于水压试验压力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22条相比,原条文中的锅炉工作压力被改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锅炉铭牌上的压力),并且关于锅炉工作压力的解释也被删去了,这样不论是锅炉使用单位还是制造或安装单位,水压试验压力都用额定出水压力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汽改水的锅炉以及经定期检验确定降压使用的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可用允许的使用压力进行计算。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6-3-21 23:29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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