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实行执法案件回访制 |
作为南京市执法监察战线上的主力军,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各类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敏锐嗅觉,从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事故查处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不断创新举措,下大力气做好案件的办理工作,持续提升办案效果和水平。 一是实行案件主办制和案审负责制。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权责一致,做到做事先做细,事后不指责。实现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透明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地查处案件,防止出现失严、错漏和不公现象,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失误。认真落实执法办案“四级”审核和案审负责制,完善执法案件主办人、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支队负责人逐级把关的案件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机制,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审会审议制度。 二是实行执法案件回访制度。在案件运转过程中预审关口前移,开展动态监督,对案件审核的同时即进行考评,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开展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支队领导带队请被处罚单位对是否依法行政、对处罚的意见、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给被处罚单位一个诉求的渠道。定期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估考核和跟踪回访,发现不足,及时纠正。 三是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推行说理性执法。继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后,创新开展说理性执法,做到现场执法说理、调查过程说理、执法文书说理、督促隐患整改说理,努力增强执法工作的服务功能。每到一个企业进行检查,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意识,最终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而不是以罚代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怎样改正,真诚帮助企业有效地整改隐患,使处罚与教育并重,做到执法先送法,处罚先服务。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关键词: 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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