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2014年度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奖励费发放”活动启动,合计710家单位将获奖励费。我市把包括外来劳务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这张“安全网”里,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全覆盖目标,截至10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033.657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重头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合市应急办对2014年度在深圳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予以发放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奖励费,希望以点带面,总结经验,奖励先进,督促落后,巩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深圳做出贡献。
此次奖励费发放范围是深圳市2014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参保单位。发放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一、参保单位领导重视并且能够积极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全年能够按时、按人、足额缴交工伤保险费,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二、参保单位在2014年度无死亡和1~8级工伤致残的安全生产事故,且2014年度单位工伤事故率低于0.8‰(三类行业的标准适当放宽);“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三、参保单位2014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总金额-工伤补偿总金额﹥1万元。参保单位2014年度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不纳入发放范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在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中,根据电脑系统2014年深圳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结余率按由多到少的先后顺序自动筛选,并按不同条件分出特等企业10家、一等企业100家、二等企业200家、三等企业400家,奖励费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将广大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网”,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参保人的待遇也得到合理提高,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努力降低工伤事故率。我市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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