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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受工伤 企业难免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5-11-15 12:48
标题: 职工受工伤 企业难免责
近年笔者接触了国内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或明或暗做出一项关于工伤的厂规厂纪:职工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身体伤害,一律不算工伤,治疗(休假)期间,受伤职工停发工资,医药费营养费等等费用,全部自行承受,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分文补助。
  企业的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关于工伤的处理原则。
  我国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这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职工受到工伤,多半也与工作环境有关联,比如疲劳操作、技术不熟练、中夜班期间、长时间加班、高强度工作等等情形,都容易造成工伤,毕竟,通常情形下,没有职工愿受工伤。因此,职工受了工伤,企业(单位)往往也有责任,不宜一推了之,否则不但违法,也伤害职工的感情,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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