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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致27人死亡瓦斯爆炸事故:矿长涉三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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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xiyun
时间:
2015-10-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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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致27人死亡瓦斯爆炸事故:矿长涉三宗罪
淮南致27人死亡瓦斯爆炸事故:矿长涉三宗罪
去年8月19日3时56分,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下称“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05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巢湖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提起公诉。 10月14日上午巢湖市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4月,该煤矿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东方煤矿,缪春道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清泉为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今年3月2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对缪春道、缪敬道等16名直接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提起公诉。
如今,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也将迎来法律的审判。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于清泉就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刑拘。
据调查,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讯抗旱指挥部下文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做好封堵?口各项准备,确保安全度汛。但是,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向缪敬道汇报后,并未按照规定停产,而是组织该矿在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后来,这起案件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今年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日前,巢湖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清泉提起公诉。
明日上午,巢湖市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涉嫌三宗罪
2013年7月,于清泉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
去年7月4日,因防汛停产的需要,警方封存了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但于清泉擅自将封条揭开,安排人员从库内领取炸药、雷管存放在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内,用于非法生产。至案发之日,该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仍非法储存矿用瞬发电雷管300发和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
2009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闫如朴告诉缪春道与于清泉,在东方煤矿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 2010年9月,经缪春道同意,决定越界开采,并由于清泉组织实施向东方煤矿界外区域煤炭开采。缪敬道与于清泉等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并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假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等手段,蓄意隐瞒“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的行为,逃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经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万多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亿多元。 事故调查报告表明,去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530mC13回煤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瓦斯爆炸。最终,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0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同时认定非法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越界区域管理混乱等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去年9月30日前,东方煤矿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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