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员工赵先生送货到买家的店铺,后在搬运要退货的化工原料时发生爆炸,导致一死一伤。伤者赵先生出院后向买家索赔147万元,但他不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买家该不该对他的损失作出赔偿?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因搬运危险化学品不当致爆炸受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搬运化工原料引发爆炸致一死一伤 2014年初的一天,赵先生受其所在的广州某化工厂安排,将20桶过氧化甲乙酮送至杨先生在中山的玻璃钢经营部。这些危险化学品到达后,赵先生与玻璃钢经营部的员工吴某一起将该批货物运至仓库内的水池储存。 此外,杨先生在2013年年底向该化工厂购买的13桶过氧化甲乙酮也存于水池内。由于这13桶过氧化甲乙酮有质量问题,杨先生与化工厂已达成协议退回。在送完货后,赵先生与吴某一道将这13桶过氧化甲乙酮从水池搬运到小推车上,准备装车拉回化工厂。 吴某站在水池内搬,赵先生则站在水池围墙外的小推车旁边搬。在搬运过程中,装载有5桶过氧化甲乙酮的小推车撞到水池左侧围墙后发生爆炸,水池靠左侧的围墙被炸烂,吴某与赵先生被炸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先生受重伤。 ■庭审焦点:要退回的货物发生爆炸,买家该不该赔偿?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没有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先生被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化工厂有间接责任。 赵先生多次住院,后被鉴定为多处伤残(八级伤残各一项、十级伤残四项),目前属部分护理依赖。赵先生在索赔遭到拒绝后,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先生赔偿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47万余元。 杨先生认为,他本人之前已经做足了“防高温、防撞击、防火”的安全措施,事故责任在于赵先生及其雇主化工厂。化工厂向杨先生供应的13桶过氧化甲乙酮为伪劣产品。而赵先生作为化工厂员工,运输过程中无证上岗、操作失误,他推车不当引发了爆炸事故,赵先生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杨先生已经履行了对死者吴某家属的赔偿工作,履行了应尽义务。 ■法院判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杨先生举证证实损害事实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侵权责任。不过,赵先生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还缺乏安全操作意识,疏忽大意。因此,他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杨先生的责任。 杨先生作为玻璃钢经营部经营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把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乙酮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仓库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综合全案各方过错程度及实际,依法确定杨先生承担80%赔偿责任,赵先生承担20%责任。 经统计,赵先生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合计100万余元,杨先生应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80万余元,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 3.5 万元。近日,市第二法院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产品缺陷、高危作业等致人损害,加害人都应担责 市第二法院古镇法庭庭长蒋豫波分析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这起案件就属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造成的侵权责任赔偿案件。 蒋豫波庭长提醒,广大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要吸取近期发生的天津危化品爆炸案件深刻教训,对危险化学品从购买、贮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处理都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防护教育培训,建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对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加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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