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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5-7-18 10:26
标题: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一、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了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5-7-18 10:26
摘自 培训资料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5-7-18 10:3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之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调查事故不仅仅要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同样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认真统计,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统计内容: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伤亡事故情况》趴—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5)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
(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报送。
(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局报送。
(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
(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
(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
(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
(13)《综合报表》(按地区E1)、《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2.报表的报送程序及时间
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表的报送周期、报送单位等。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
(3)国务院负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统计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
(4)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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