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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伙伴”之间伤害事故最多发 [打印本页]

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5-5-27 15:51
标题: “小伙伴”之间伤害事故最多发
   5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相关情况。据介绍,2014年,宁波法院共审结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03件,判决未成年犯804人,同比下降7.5%和5.5%;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呈低龄化趋势,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13年的8.57%上升至28.35%。
    宁波中院同时发布《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全面分析梳理2010年至2014年间宁波校园伤害民事纠纷案件。
    大多伤害未致诉讼
    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统计,每个县市区每年都会有少则十几起多则数十起较为严重的校园伤害纠纷发生,但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却不多。
    来自宁波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宁波法院5年间受理的涉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一审案件仅有62件。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受害人尚需在校就读,家长担心因诉讼而得罪校方,因而不愿意提起诉讼。此外,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纠纷调处机制中已被化解。
    据白皮书统计,学生在校常见的伤害事故类型主要有5种:因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致害;因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故意侵害行为致害;在与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嬉戏玩耍中不慎受害;因体育活动受害;因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致害。上述案件类型中,以同一教育机构内未成年人间致害最为常见,在纠纷总数中占比高达74.2%。
    监管盲区事故高发
    据统计,宁波法院5年来受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幼儿园的仅3件,均为室外活动中受伤。高中段的仅有两件,分别为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及因教育机构设施安全隐患受伤。其余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于小学及初中阶段。也就是说,学生伤害案件受害人年龄多在7周岁至16周岁之间。
    究其原因,小学、初中的学生密度较高,且小学生和初中生多特别好动,活动范围较大,肢体接触多。特别是初中生,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有好斗倾向,初中生与小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均较差。
    据了解,宁波共有98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全市公立中小学总数为680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数量占比较低。但宁波法院受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案件占比不低。甚至有个别农民工子弟学校,曾在一年内数次被诉至法院。
    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大多案件发生于课间及活动课、体育课,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及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也是事故高峰期。走读制中小学都会规定到校的最后时限,学生迟到即为违纪。因此,若学生早于教师到岗时间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时间离校,易出现安全管理盲区。
    加强宣传完善机制
    近年来,中小学生自杀、自残事件常见诸报端,宁波市范围内也屡有发生。从诉至法院的几起事件来看,自杀、自残的学生以初中生居多,且多是因故被教师批评后坠楼。但从几起诉至法院的事故起因看,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状况缺乏重视,个别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言辞不妥或时机不当,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宁波市两级法院以多种形式帮助辖区中小学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宁波中院多次到农民工子弟学校为学生做安全教育宣传,到外来务工人员家长学校做法制、安全教育讲座。
    “积极预防校园伤害纠纷对于减轻家庭和学校负担,稳定校园教学秩序,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宁波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吴伟民表示,仅仅做好校园安全宣教远远不够,关键是要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此类纠纷。
    吴伟民建议,进一步明确教育机构和监护人责任。宁波中院将以案例指导、类型化解答等多种形式,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加强第三方诉前调处机制建设。机构上,可依托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程序规范上,可以单独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风险转化机制。目前,宁波市已基本推广“学平险”和“学校责任险”。进一步加强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重视对外来务工子弟学校等特殊类型学校的规范管理,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心理健康。
(谢台选 贺磊 李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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