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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醒 | 超范围认证 证书属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wxsunhao 时间: 2015-2-11 19:55
标题: 提醒 | 超范围认证 证书属无效
提醒 | 超范围认证 证书属无效 2015-02-09 曲勤学 [url=]质量与认证[/url] 质量与认证 [img][/img] 微信号 cnc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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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找认证机构认证时,除了查询认证公司的资质是否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外,还需查询其获批范围。如果机构超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企业获得证书无效。一起来看这方面的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日前,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对辖区一企业出口设备实施退运调查,发现该出口企业ANSI ESD S20.20-2007(静电释放防护标准)证书由上海一外资认证公司发放,但无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到该证书。经查,该认证公司已获国家认监委批准,但获批业务范围不含ESD认证,其超出批准范围开展ESD认证活动,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认证行为无效。无锡局依法对该认证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为促进辖区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和提升管理水平,无锡局对相关出口企业发出“行政提示书”,提醒企业上述认证证书无效,在国内不能被采信。
【案件分析】
认证证书是企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的证明性文件。获证企业可在产品营销、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相关合法证书,但若使用假证、无效证书,则为虚假宣传,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甚至失去客户信赖。
【案例启示】
目前,我国认证市场鱼龙混杂,非法认证、超范围认证等违法行为多发,甚至不乏以“认证咨询服务公司”等名目出现的皮包公司,生产企业一定要慧眼识珠,选择合法、合格的认证机构。只有合法、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合法,否则证书无效。企业可于认监委官网查询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及其批准业务范围,或咨询当地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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