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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打印本页]

作者: 瑞明    时间: 2014-12-30 13:30
标题: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根据这一条,安全预评价要改为事后监管 。大家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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