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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杂谈:有感于“安全知情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孙守仁    时间: 2014-12-15 07:51
标题: 原创杂谈:有感于“安全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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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安全知情权”
最近,安监总局要求企业危险危害因素必须向员工公示,新闻发言人黄毅是这样表述的:规定包括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让进进出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危险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过设置告知卡,让相关岗位上具体操作人员对自己岗位安全状况了如指掌。规定要求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这是在综合考量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将风险归纳为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不仅考虑到了企业自身安全,也考虑到了企业周边的安全。实际上,安全知情权早就有,只不过是没有引起注意。比如,煤矿井下设置的“木栏”,就是告之这是危险地带,不要钻到里面。比如,这里水深5米,里面有杂草,不要到河里洗澡,还是这里是危险源,请提高警惕等。然而,国家安监总局要求企业危害因素必须向员工公示。这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安全知情权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告之,这是铁律。有些事故满可以避免,而是安全知情权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发生事故在所难免。换句话说,企业员工应该知道的,必须知道,做到心中有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二是凡是重大危险源,必须有明显标志。比如水泥厂的粉尘达到多少,比如煤矿的某层煤发火期是多长时间,都要有明显标志,并采取具体措施。三是对于重大安隐患,通过告之卡,谁是主要负责人,标明风险程度、防控办法以及应急措施等。四是事故处理结果以及应急预案,员工均享有知情权。有些重大事故的处理是虎头蛇尾,事故结果不公开。媒体报道抓不到重点,即使知道具体原因也不允许报,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五是知情权也是安全知识,更是财富,关键是怎么看,怎么利用。总之,安全危险源要透明公开,哪处有安全隐患要明了,其目的,是让员工了解安全情况,以便防备,减少事故的发生。


作者: 孙守仁    时间: 2014-12-15 07:53
这个问题很重要,连哪有安全隐患都不知道,怎能避免事故发生。
作者: 孙守仁    时间: 2014-12-16 07:24
别把员工当阿斗,他们对安全情况了解越多,越有所防备,减少事故发生。
作者: 孙守仁    时间: 2014-12-17 07:11
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的知情权,方能较好地保护自己。
作者: 孙守仁    时间: 2014-12-26 07:21
领导不要把员工当傻子,他们的安全知情权,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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