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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2-8 09:51
标题: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2.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5.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6.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按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2-8 09:53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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