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设备名称 | 作业内容 | ||||||||
交底部门 | 交底人 | 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 |||||||||
交底内容: 1.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2.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5.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6.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按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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