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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1-27 09:44
标题: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我局制定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及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3、每个职工承担自己所管业务范围涉及到的安全责任。
4、各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局长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个职工与单位负责人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种相关电气运行规程。
2、认真落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指令、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局长和安监科监督检查个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各单位的安监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安监科。
第四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局每月20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各单位负责人和安监员。
2、各班、站、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班、站、所长或安监员主持。
会议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危险点,可能诱发的事故及防范措施;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和培训
1、安监科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两次《安规》的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待岗处理,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2、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实习、代培)必须经过局、班站两级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临时用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
3、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运行、调度、检修、实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供电所人员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对于在岗人员,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1-27 09:45
本帖最后由 章仁根 于 2014-11-27 09:46 编辑
第六条:事故的预防
1、安全生产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有目标、计划、安排。局属各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下月工作计划书面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审查后,编排时间随月度任务书下发执行。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案制,局生技科负责建立全局保电预案、电力抢修预案、电力检修预案、防汛预案、防火预案。各变电站、供电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必须建立相应的预案,并确保预案的全面、详细、切实可行,所有关人员必须明确预案中各自的职责。
3、严格工作审批制度。班站按照计划任务书安排的时间,提前一天填写工作票,同时填写工程审批表、停电工作申请表,经生技科、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无审批工作。
4、严格工作票制度。凡《安规》要求填写“两票”的工作,必须认真填写,严格执行。对于不按规定填写、执行“两票”的,按我局“两票”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兑现。
5、严格跟班作业制。大中型工作主管局长、生技科、安监科必须跟班到位,10KV工作生技、安监部门必须跟班到位,认真做好现场监督,确保现场工作的万无一失。
6、严肃处理习惯性违章。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我局对习惯性违章“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事故的统计上报
1、班站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安监科,由安监科报告局领导、分公司安监部、集团公司安监处、以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失和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分管范围内的电力事故,对于瞒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未遂事故应及时纠正并尽快上报安监科和主管领导,详细记录未遂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中国电力资料网
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监科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对发生的未遂事故,安监可要查明原因,处理责任人并责成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3、安监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单位索取原始资料;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或对责任者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报主管领导批准。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1-27 09:45
第九条:考核与奖罚
安监科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奖惩办法》,按月考核检查各班站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视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提出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在年终的各项工作评定时行使一票否决。
第十条: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2、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3、必须实行派车单制度。证件不全或无集团公司核发的两证(准驾证和车辆合格证)不得行驶,严禁私拉乱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
5、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先按下岗处理,待交管部门裁定后再作定性处理。对酒后驾车肇事司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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