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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电梯责任主体将立法 无责任人电梯不得使用 [打印本页]

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4-11-16 15:51
标题: 湖北电梯责任主体将立法 无责任人电梯不得使用
市民每天乘坐的电梯出了问题,该去找谁?昨日,省质监局表示,我省将出台《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首付责任,其中,小区电梯安全首付责任主体,将由物业公司承担。无法落实责任人的电梯,不得使用。
  物业公司将承担电梯安全责任
  无法确认责任人的 不得使用电梯
  “电梯总出问题,物业却说电梯是开发商购买的,不归他们管。”家住南湖某小区的刘先生最近因单元楼电梯闹罢工,搞不清该找谁负责,心烦不已。
  与刘先生有同样困惑的市民不在少数。省质监局副局长陈专介绍,《条例》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将在地方立法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首付责任。
  记者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先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而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将随着电梯产权的移交而变化。
  电梯安装后,房屋开发商尚未移交电梯产权的,该开发商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企业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单位的,也就等同无法落实责任人,该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是,应当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根据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等。
  全省10万部电梯 投保不到5%
  可从物业费中列支电梯保费
  《条例》还明确提出将普及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电梯安全责任险每年需100余元。目前我省注册登记的电梯数量超过10万部,而电梯责任保险在省内普及率不到5%,而广东、福建等省普及率达到30%-50%。
  电梯保费该由谁买单?《条例》对电梯相关经费开支中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为物业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检验检测和保险等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电梯使用单位不是物业公司的,相关经费开支由电梯产权所有者中筹集。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湖北保监局出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指导性文件,试点在全省公众场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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