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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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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xsunhao
时间:
2014-11-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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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企业必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事故报告范围
1.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2)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3)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4)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如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等。
(二)事故报告原则
1.
“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2.
分级报送原则。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逐级报至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对一般事故的分级报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3.
“先报送,后认定”原则。凡发生伤亡事故或灾难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至于事故性质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4.
横向报送原则。为理顺事故信息报送的关系,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地、各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办(安全监管局)报送。
5.
“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重要性,对事故信息的报送能快则快,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方式
1.
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已建立开通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原则上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
书面报送。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原则上采用书面报送。一般先传真报送,后书面报送。
3.
电话口头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信息系统报送、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
4.
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电话口头报送的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
作者:
lxa8688
时间:
2014-11-8 09: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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