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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局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10-20 09:20
标题: 总局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4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落实和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深入开展,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1+4”工作法,狠抓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煤矿较大事故、减少煤矿事故总量,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范围
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所在的黑龙江、吉林、河北、湖南、云南、四川、重庆、陕西、甘肃、贵州、河南、广西等12个省(区、市)。
二、巡视时间
201410月下旬至12月底,每个省(区、市)巡视一个月左右。
三、巡视组织
成立6个督导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2个省份。督导巡视组成员主要由近年从煤矿安全监察岗位退下来的局、处级干部,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煤矿安监局等机关干部组成。详见附件。
四、巡视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1+4”工作法的情况。重点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落实“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要求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煤矿“双七条”、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事故警示教育和关闭小煤矿治本攻坚的工作情况,指导、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实施。
(二)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情况,特别是落实“五真”(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要求和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并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普查治理水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非法采煤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等规定动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各项规定动作进展的情况;包片督导组、各县领导小组责任落实情况。
(三)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情况。重点是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99号)情况。
(四)煤矿打非治违情况。重点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100号)有关规定情况。
(五)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大排查情况。
(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注意巡视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问题。
五、巡视方式
(一)督导巡视组与各包片督导组一起听取各重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二)督导巡视组与各包片督导组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组(也可分成几个小组),检查50个重点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县(市、区)的部分煤矿企业,每个省(区、市)至少下井抽查10个煤矿;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和煤矿职工意见,并公布电话号码、接受群众举报;
(四)反馈意见,督促整改,帮助指导煤矿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包片督导组、各重点县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在落实好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督导巡视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督导巡视组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工作,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务求在推动工作上取得实效,同时注意发现、总结好的典型。
(三)各督导巡视组在检查过程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既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也要帮助指导煤矿企业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适当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访,并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真实情况;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四)巡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包片督导组反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督导巡视结束后,各组要分省(区、市)形成总结报告,于2015110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附件:督导巡视组组成及分工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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