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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主动做好“黑名单”制度建设的衔接联动 [打印本页]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4-10-13 13:35
标题: 主动做好“黑名单”制度建设的衔接联动
主动做好“黑名单”制度建设的衔接联动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及企业主体从10月1日起,应当对企业的相关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公示,且不按条例规定进行公示则构成违法,对企业而言可能会造成信用评价降低,对政府部门而言则直接指向失职、渎职。
  条例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对政府部门主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非常明确规定和要求,其中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疑最引人注目,这又被形象的称之为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无独有偶,新《安法》在第七十五条也新增了有关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如实记录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我们称之为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简单对比不难发现,在“ 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上,条例明显比新《安法》更严格。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各类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都应当执行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则无论情节轻重,此类信息都应当公示。与此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也有主动公开自己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条例与新《安法》关于“黑名单”制度规定的不尽相同,以及生效时间的先后极易造成我们贯彻执行中的分歧。比如,如何理解条例与新《安法》制度规定上的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以条例还是以新《安法》为依据?安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如何做好诸如信息系统建设、公示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等等。这些显然也是建好用好“黑名单”制度必须解决好的先决问题。
  愚以为,着眼于“黑名单”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应当牢固确立从严抓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设的思想,并以此为指导处理条例与新《安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相一致。第一,从理论厘清条例与新《安法》规定上的不一致并非法律法规冲突,而是内容上的衔接和要求上的精进,在执行 上理应得到同等全面的重视和落实。第二,从工作上应当主动与工商部门进行对接、联动,共同商洽探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分工、信息录入、资源共享等问题,尽量避免执行条例上的部门失职、渎职,也努力实现信息公示系统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作用发挥的最大化。第三,立足部门自身,严格落实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对严重违法行为埋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的新《安法》规定,一方面,要把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础数据库,在录入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方面下足工夫,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对接、联动做好技术支撑;另一方面,要切实重视公示与公告的区别,履行好公告义务和责任;再一个,借助于贯彻执行条例的实践,更加周密地设计和应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设方案,比如借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有关“黑名单”漂白制度设计,完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的“黑名单”进出机制。

作者: sxiyun    时间: 2014-10-13 13:36
安监部门应当牢固确立从严抓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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