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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9-2 09:26
标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员工的职业病预防制度。
2各生产车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备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对可能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8劳动者调离单位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10定期为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1定期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9-2 09:26
摘自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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