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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改:守护“生命红线” [打印本页]

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4-9-1 17:39
标题: 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改:守护“生命红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出了这么多事故,原因很多,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政府监督主体的共同失守,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

  事故后的整改方案许多只是落实到了纸上、嘴上、活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职工心里,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产劳动中。

  “75人死亡,185人受伤,伤者多为全身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烧伤,生命危殆。”媒体对江苏昆山特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的报道停留在8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的伤亡人数24日被刷新:死亡3人,24名矿工依然失联,生死不明。

  以生命为代价接连敲响的警钟,把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了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上。完善法律规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最大的期许。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从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生产监管两方面解读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中都会有这一条

  从2003年10月到2013年10月,十年间,时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的张鸣起参与了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8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张鸣起说:“出了这么多事故,原因很多,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我们处理的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总结教训都会有这一条。”

  张鸣起说,尽管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青岛“11·22”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特大爆燃事故和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都给人们留下惨痛的记忆,但是总的看,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是呈现逐步好转向根本好转迈进,事故总量很大,形势依然严峻的态势。值得欣慰的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参数“事故总量”正在逐年下降。在2008年前的几年中,我国生产事故年死亡人数一直在10万人以上,直到2008年后伤亡人数开始逐年减少。2013年死亡人数已降至7万人以下。但是总量依然很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理论上讲,只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生产事故应当能够杜绝。然而现实中,国际上通用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GDP万元死亡率等概念似乎在向世人宣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任重道远,现阶段可能只是良好的愿望。

  张鸣起介绍说,各国的发展轨迹显示: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是经济生产事故的高发上升期;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左右,生产事故发生总量趋于平稳;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安全生产事故开始下降。也就是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事故还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降低人员伤亡数量,是完全可以也应当实现的。

  安全生产研究中有一个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发生之前,必然有几十次轻微事故,百余起隐患消除不力,如果这些还不能引起重视,就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十分重要,预防中,排查处置事故隐患尤其重要,一定意义上讲,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牵头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张鸣起表示,草案从总则到分则,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有效排查安全隐患”的主旨。

  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写信建议,把“以人为本”、“推行国家安全发展战略”写入法律总则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总则部分加入了“以人为本”和“国家安全发展战略”等相关内容。张鸣起说,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为此多次建言献策。

  张鸣起说:“为了把这些重要理念写进法律,李毅中专门和我谈了一次。强调这些观点理念非常重要,应当入法。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他也提了这方面的意见,而且还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们写信,阐明自己的观点。”

  经调查,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督主体监管不到位,是导致昆山爆炸事件的主要原因。而两个主体责任的共同失守,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人命关天,为什么在一次次惨烈的事故之后,主体责任依然会缺失?落实安全措施仍会成为一种奢望?

  “其实,每出一次事故,都要总结教训,有的还要完善操作规程,关键是一些重要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张鸣起说,经常是出一次事故,掀起一次专项检查,出台一系列整改方案,“但这些有许多只是落实到了纸上、嘴上、活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职工心里,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产劳动中。”

  究其原因并不复杂,张鸣起分析了重要的三点:一是企业经营主体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疏于安全管理,即便发现安全隐患,考虑到停工停产会影响进度,也会滋生侥幸心理;二是政府作为监督主体监管有些流于形式,昆山事件就很典型,粉尘严重超标,监督者又怎会感知不到?三是企业对职工培训不到位,尤其是危害性培训,而“无知者无畏”的工作状态,使得近些年,农民工在出事企业中所占比例非常大。

  张鸣起说,这次修改稿中着重加强了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的责任,而且通过细化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在罚责中,无论追究行政责任的范围,还是经济处罚,都加重了力度。

(谢文英)
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4-9-1 17:41
新安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遏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难以震慑触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即将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首先,新增安全生产“底线”法律条款。让企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是最大的期许。这就是要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当下的一些企业安全事故之所以得不到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又打出重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单位的惩罚条款在违法成本又有升级,大幅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

  其次,新的《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和可操作性。

  再有,新《安全生产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安全生产举报诉讼制度。对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手段——新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都有很多亮点,人们将从不同视角审视新修改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后会感受意义重大。


作者: lxa8688    时间: 2014-9-3 09:55
新增安全生产“底线”法律条款。让企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是最大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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