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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与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7-1 08:29
标题: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与制度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持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信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7-1 08:30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4-7-1 08:31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吊装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大型100吨以上二中型40至100吨三小型40吨以下。
  第四条用定型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等进行吊装时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遵守该定型起重机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及其它起重施工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布置各项吊装作业并对安全负责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条起重机、卷扬机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责任心强对机械性能了解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操作。
  第二条起重工对吊装作业必须熟练持证上岗。
  第三条参加起重作业人员要明确分工听从指挥严禁多头指挥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挥。
  第四条指挥人员司索工所用手势、旗哨时必须按国家标准统一制度进行发出信号要准确、清晰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第五条指挥信号不明或有错误时起重机和卷扬机司机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通知指挥者。
  第六条在五级或五级以上风力时不得进行大型设备吊装否则应考虑风力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吊装作业。
  第七条夜间照明不足雾、雪、雨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第八条吊车严禁超负荷进行吊装。
  第九条起重机每二年经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吊装现场进行作业。
  第十条严格禁止使用吊车吊装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条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悬浮物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吊车各部件是否灵活好用绑扎绳索有无异常。
  第十三条在基础上吊装设备时起吊前有关人员必须对基础进行检查发现尺寸不匹配基础承重不够或其他缺陷时严禁吊装。
  第十四条双机抬吊或大型吊装吊装前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编制出吊装方案经相关机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吊装作业。
  第十五条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护光洁度、不能倒位保护保温层、不能损坏平台等必须明确指出写出书面要求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大件进行吊装时机动、安全管理部门要同起重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员一起对绳扣、索具、滑轮、拉绳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起吊。
  第十七条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架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铁路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并不得与电线交叉相混。
  第十八条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二十条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必须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二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第二十四条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任何部位作业时靠近运行的高、低输电线路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重机构的制动器。
  第二十七条吊物下放时严禁使用快速落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二十八条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体时应捆绑溜绳。
  第二十九条吊物捆绑必须牢靠且吊装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条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高空吊装时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工具应拴上保险绳防止脱手坠落。高空作业区内严禁抛物件只能用绳索拴系传递。
  第三十二条在已投产的厂区施工时应告知生产单位在工作时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气液体。
  第三十三条吊装时应在吊装范围以外设好警示标志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条多机抬吊时必须动作平稳启、停动作协调一致避免振动或摆动。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必须在坚实平整的地面用垫木或路基箱调整平稳进行作业。
  第四章吊篮作业相关制度
  第一条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的吊篮进行。
  第二条使用吊篮作业必须填写吊篮作业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使用吊篮作业时吊篮必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高空使用吊篮吊人时必须由专业起重工指挥。
  第五条吊篮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及吊篮的钢丝绳必须同时与钩体相连接不能脱钩确保安全使用。
  第六条使用的起重机械性能必须安全可靠避免滑钩现象。
  第七条起重司机操纵要平稳听从指定人员指挥避免误操作。
  第八条吊篮在使用时起重机械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第九条吊篮中的施工人员所持工具设备必须采用相应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业各作业人员应遵守规定第一条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第三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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