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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2) [打印本页]

作者: gzmcyfgf    时间: 2006-7-31 15:01
标题: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2)
     三、根据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选购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频率,劳动防护用品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如某省根据作业环境,对厂矿企业使用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为:冶金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36个月;冷水作业48个月;煤炭作业、土建作业24个月;地质坑探作业的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为12个月。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1
.腐蚀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磨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状况。

    2
.损耗情况。根据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受损耗情况反映护品防护性能情况。

    3
.耐用性能。根据使用周期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劳动防护用品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防护用品的综合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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