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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石 发表于 2007-8-7 21:4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center][/center] A 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1 本岗位危险源及事故类别 A.1.1 锅炉严重缺水、满水 A.1.2 炉管爆炸 A.1.3 炉墙有倒塌危险 A.1.4 高空坠落 A.1.5 灼烫 A.1.6 高温 A.1.7 SO2、CO排放 A.2 控制标准 A.2.1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国家标准 A.2.2 《用电安全导则》国家标准 A.2.3 《工业锅炉水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A.2.4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 A.2.5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标准 A.2.6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A.2.7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国家标准 A.2.8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国家标 A.2.9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规章制度 A.2.10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标准 A.3 作业要求除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操作《通则》外,必须遵守本规程。 A.3.1 工作前 A.3.1.1 锅炉点火前的检查与准备。 A.3.1.2 检查炉膛、烟道内有无结焦、砖石、工具等障碍物,拱砖有无裂纹和脱落。检查预留孔是否封闭,炉墙是否漏风。 A.3.1.3 检查人孔及手孔盖螺丝有无松动。 A.3.1.4 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低水位报警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A.3.1.5 检查仪表、报警器是否齐全好用。 A.3.1.6 检查水泵、风机是否完好。 A.3.1.7 检查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给水箱是否满水。 A.3.1.8 检查各种阀门的启闭位置是否正常。 A.3.1.9 检查上煤皮带机、除渣机是否安全可靠。 A.3.1.10 检查炉排走行部分是否有脱落和卡位现象。 A.3.1.11 检查各润滑点是否已注油润滑。 A.3.2 工作中 A.3.2.1 锅炉点火 A.3.2.1.1 在停炉期达三个月或检修后,锅炉点火必须经车间调度批准;新建锅炉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司炉人员方可进行点火。 A.3.2.1.2 点火前进行上水,水位不宜过高,应控制在水位的三分之一;并观察炉体各部有无泄漏,水位有无变动,如有上升或下降,应查明原因及时修复。 A.3.2.1.3 锅炉上水后,即可进行点火。在点火过程中,温升要缓慢,使炉膛各部受热均匀,时间3--4小时。对燃煤锅炉,先在炉排上用木柴引燃,然后加人少量的煤。 A.3.2.2 升压、并汽 A.3.2.2.1 当汽压升到0.1--0.2MPa时,冲洗水位表。 A.3.2.2.2 当汽压上升到0.2--0.3MPa时,检查泄漏,拧紧人孔盖、手孔盖及法兰连接螺丝。当汽压高于0.3MPa时,禁止进行这项工作。 A.3.2.2.3 当汽压升至0.3--0.4MPa时,开放排污阀进行排污一次,以加速炉内水循环。排污后应向锅炉给水到二分之一水位。 A.3.2.2.4 当汽压升至0.5MPa时,进行暖管送汽。 A.3.2.2.5 当锅炉压力比蒸汽主管压力低0.05MPa时,缓慢打开主汽阀与蒸汽主管连通,进行并炉送汽。 A.3.2.2.6 在开始送汽时,要逐渐缓慢开启主汽阀进行暖管,不准过急,防止主汽管道造成水击现象,将管道冲坏。 A.3.2.2.7 锅炉和蒸汽管道接通时,蒸汽管发生振动现象,应立即关闭主汽阀,打开疏水阀,减低火室的燃烧,再重新做暖管工作。 A.3.2.3 锅炉的运行 A.3.2.3.1 司炉工上岗后,要坚守岗位,注意检查运行状况。 A.3.2.3.2 锅炉加煤时应做到: a. 检查煤中有无雷管或其他爆炸物,并应及时剔出; b. 破碎机开机前应检查各部机械是否正常,破碎机除尘器是否有漏风现象,下灰口是否封闭严密; c. 破碎机有故障或被煤块卡住时,必须停机处理; d. 核子秤护罩严禁打开,如有故障应请专人修理; e. 使用皮带输送机应遵守《皮带输送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内容。 A.3.2.3.3 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注视炉内燃烧,设备附件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A.3.2.3.4 压力表指针不准超过红线标志。如超过时,安全阀必须自动开启。压力表失灵、超期等,应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A.3.2.3.5 每班至少对锅筒、联箱排污一次;要轮流排污,严禁各部分同时排污。 A.3.2.3.6 每班冲洗水位表两次,注意两只水表所指示水位是否一致。如发现一只失灵时,要立即修复;两只同时坏时,应停炉修理。 A.3.2.3.7 锅炉运行时,正常水位在水位表的二分之一处波动。 A.3.2.3.8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为防止粘住失灵,每周应放汽一至两次,并检查铅封是否完好、杠杆或安全阀的重锤是否增添其它东西。如发现安全阀失灵,禁止使用。 A.3.2.3.9 经常检查锅炉辅助设备运转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润滑是否良好,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冷却水是否畅通,如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A.3.2.3.10 锅炉在运行时,禁止在炉体、阀门、人孔、手孔、管道上面敲击,如发现锅筒炉管、人孔、手孔、安全阀、水位表、力表、排污阀等有漏水、汽时,要立即停炉检修。 A.3.2.3.11 进行清炉扒火或操作各种蒸汽阀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窥视火眼时,须确认不往外冒火时再窥视,以防灼伤。 A.3.2.3.12 锅炉的除尘设备应保持完好,发现失效时,应停炉检修。 A.3.2.3.13 锅炉在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按紧急停炉处理,并找电气维修人员查找原因,不准乱动。 A.3.2.3.14 进行高处作业时要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3.2.4 停炉 A.3.2.4.1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a. 锅炉缺水,水位在汽包水位表中消失时; b. 加大锅炉上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c. 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汽包水位表的上部可见水位时; d. 给水设备全部失灵时; e.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f. 锅炉部件损坏,无法继续运行时; g. 炉排损坏,炉墙倒塌,构架烧红,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A.3.2.4.2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应故障停炉: a. 水管、水冷壁管、省煤器管等泄漏时; b. 燃烧室内与烟气接触的汽水鼓、联箱和管子上的绝热材料脱落时; c. 铆钉、铆缝、螺撑焊缝泄漏时; d. 锅炉严重结焦,难以维持正常运行时。 A.3.2.4.2 暂时停炉,即在短时间内锅炉需要恢复运行的或锅炉压火。 A.3.2.4.3 长期停炉,即长期不用或准备检修的锅炉。对长期停炉者要按规定作好保养工作,防止发生腐蚀。 A.3.2.5 鼓风机运转 A.3.2.5.1 运转前,将进风口调节风门关闭,检查设备各部分螺丝是否紧固,电机及启动开关接线是否良好。 A.3.2.5.2 运转前,用手空转联轴器一次,确认状态正常后,方可合电源,待电机起动后,调节风闸门,并检查轴承及电机温度不得超过65℃。 A.3.2.5.3 运转完毕,切断电源,关闭风闸,检查电机及风机零件是否松动和脱落。 A.3.3 工作后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要认真严肃地交清设备状态,明确责任,交班人填写交接记录,接班人检查签认。对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及故障要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并及时向检修人员及班长反映,以便及时修复。 A.4 应急措施 A.4.1 锅炉缺水处理: A.4.1.1 在正常运行中,当锅内水位下降到看不见时,应立即停炉; A.4.1.2 如果水位在最低安全水位以下,但水位表中仍能看见到水位,应停止给煤,减弱燃烧,然后缓慢向锅炉内进水。 A.4.2 满水处理: A.4.2.1 在正常运行中,当锅内水位升到看不见时,首先要进行水位的检查,确信水位高,即适当减少给水;为了防止省煤器沸腾,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大省煤器再循环管; A.4.2.2 虽经上述处理,但水位仍不下降时,可适当打开下部排污门进行放水,待水位下降至正常水位时,关闭排污门; A.4.2.3 经过检查无问题时可继续运行; A.4.2.4 严重满水,应采取紧急停炉。 A.4.3 汽水系统破裂处理: A.4.3.1 注意保持水位; A.4.3.2 紧急停炉; A.4.3.3 燃烧室内如有蒸汽,引风机不能停止运行。 A.4.4 省煤器的沸腾处理: A.4.4.1 减弱燃烧; A.4.4.2 抬起省煤器安全阀进行排汽,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开大给水阀或增大再循环水量; A.4.4.3 如沸腾严重不能维持锅炉水位时,应关闭省煤器出口水门,打开直通上水门供水,待省煤器出口水温降到规定标准后,恢复正常运行。 A.4.5 超压处理: A.4.5.1 减缓燃烧,增加给水; A.4.5.2 抬起安全阀进行排汽; A.4.5.3 上述处理后气压仍不能下降时应紧急停炉; A.4.5.4 事后查明超压和安全阀未动作原因,报告有关人员予以排除。 A.4.6 锅炉停电处理: A.4.6.1 若夜间停电,应利用手电照明,注意监视锅炉水位、气压或水温水压。查明停电原因; A.4.6.2 适当调整送汽门,保持锅炉汽压; A.4.6.3 用汽动给水装置上水维持锅炉水位。 A.4.7 锅炉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A.4.7.1 给水泵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上水; A.4.7.2 水位表、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 A.4.7.3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A.4.7.4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构架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A.4.8 工作中高温接触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A.4.9 发生伤害事故时,应抢救伤员,并及时、如实报告单位领导,保护事故现场。 A.4.10 发生火灾、爆炸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单位领导。在可能的情况下切断电源。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初期扑救。 A.4.11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拉闸断电,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实施人工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触电者脱离电源有可能摔伤时,要采取防止摔伤的措施。要及时、如实报告单位领导,保护事故现场。 A.4.12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电源,在问题排除后,方可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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