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分项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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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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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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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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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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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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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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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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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测与申报 |
1、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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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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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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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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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报告 |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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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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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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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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