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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事项变更时,其变更事项属于法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 |
|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 |
|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证明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二)……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 | |
|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 | | |
|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 |
|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
|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 |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 |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
|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以及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时,需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 | |
|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 | |
| | 申请人申请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时,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六条:“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 | | |
| |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需提交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企业组织”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或其他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 |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需提交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 | |
|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已取得资质认定的证明 |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需提交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 | | |
| |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条:“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报书......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境外申报人当地公证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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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1、《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 | | |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申请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取证、单位名称变更。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十二条(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二十六条(二)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十三条(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二十四条(二)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 单位或个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检验机构(首次、延续)核准、增项(含增加分公司)核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气瓶充装取证、换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五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五)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升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 | 单位或个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 |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 | |
| | 锅炉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安装的锅炉达到技术规范对锅炉能效要求的测试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 | |
|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学历(毕业)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三)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 | | |
|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型式试验单位人员能力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学历(毕业)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三)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TSG R7002-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 | | 个人持有。不需再到相关部门开具,除非丢失等特殊情况。 |
|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第三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第二十八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换证审核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二)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二)身份证(复印件) | | | 个人持有。不需再到相关部门开具,除非丢失等特殊情况。 |
|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第三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五)持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第二十八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换证审核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六)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者提供参加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并且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的见证资料。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七)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 | | |
|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五)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 | | |
|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四)体检证明。 | | | |
| |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第七条(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第九条(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 |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1.8.4 (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 | | |
| 伤亡者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报告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对事故分级的有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