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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全文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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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wxsunhao 发表于 2018-6-16 17:27:33 |显示全部楼层
头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全文刊发
[url=]中国认证认可[/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风险性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证明其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现将规则内容全文刊发。


CNCA-00C-008: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引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件一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须在完成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以下简称产品符合性)评价、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一、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二、定义


1.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3.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4.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5.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6.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7.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评价程序。


8.自我声明

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


9.自选实验室

生产者/授权代表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注: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其它具备资质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


10.强制性认证要求

强制性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应实施规则中所明确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涉及产品符合性评价的要求。


三、自我声明程序


1.生产者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详见附件一。

注1: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注2: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


2.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


3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4.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5.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


四、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


1.符合性信息报送

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如下符合性信息:

境内生产者工商注册证明;

授权代表工商注册证明(仅适用于境外生产者);

产品描述;

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信息;

型式试验报告;

自选/指定实验室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适用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的自

我声明。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所覆盖。

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报告的实验室(自选或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2.自我声明结果

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根据报送结果生成对应二维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标注二维码的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标注CCC标志。


3.报送信息的变更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必要时),并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技术文档以及自我声明信息。如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变更,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报告的实验室(自选实验室/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变更报告。

在原报送信息未注销的情况下,变更报告只能用于原符合性信息的变更。


4.报送信息的注销

生产者/授权代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注销报送的信息, 注销后系统按要求保留原报送信息备查。

报送信息保留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生产者/授权代表如需要,可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五、CCC标志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确保对CCC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等规定。

对于下列产品,不得标注CCC标志:

在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但未按本规则要求实施合格评定、签署自我声明并报送符合性信息的产品;

报送符合性信息后的产品变更但未更新符合性信息;

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的产品,应标注的CCC标志:


当产品的尺寸或特性不允许标注CCC标志,则应在产品最小包装或者产品随附的文件上标注CCC标志。


六、自选实验室要求


1.自选实验室的资质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GB/T 27025(或等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CNAS(或等效认可机构)认可。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须通过CNAS(或等效认可机构)认可。


2.自选实验室的能力要求

应具备技术能力开展相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有效版本)的检测。

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实验室管理并支持CCC自我声明方式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型式试验的进行。

应确保实验室人员按照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应及时更新确保型式试验有效实施所需的技术能力。

应具有出具完整、准确的型式试验报告的能力。

所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应能满足生产者控制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需要。

应能按照本实施规则的要求上传并管理相关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七、后市场监管


1.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我声明结果以及CCC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自我声明结果和CCC标志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需由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上传处置相关意见。


2.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并召回自我声明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撤销生产者/授权代表相关的自我声明及信息,在该生产者/授权代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整改前,暂停接受其新增自我声明信息;有关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记录、披露:

自我声明对应产品被各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证明有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拒绝接受监督抽样的;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我声明CCC标志的;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自我声明及信息报送,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自我声明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他应予撤销自我声明及信息的情形。


3.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的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应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出厂或进口产品与自我声明对应产品不符的;

未按本规则要求正确标注CCC标志;

未按本规则要求签署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未能提供技术文档或技术文档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产品或其外包装/随附文件未标示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相关信息;

未能满足本规则的其他管理要求的。


4.对于出现7.2中违规行为或出现7.3中违规行为两次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认监委将公布名单及处罚结果。


八、相关方责任义务


采用本规则自我声明方式所涉及的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者、进口商、商业用户等,应严格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附件1

自我声明程序

一、自我声明程序A


1.生产者按照本自我声明程序中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2.产品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要求;


3.生产者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4.生产者应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并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5.生产者应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标注CCC标志;


6.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对具体产品签署CCC自我声明并在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CCC自我声明中应写明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7.生产者/授权代表应能按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CCC自我声明及相关资料;


二、自我声明程序B

1.生产者按照本自我声明程序中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2.产品应由CCC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要求;


3.生产者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4.生产者应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并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5.生产者应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标注CCC标志;


6.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对具体产品签署CCC自我声明并在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CCC自我声明中应写明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能按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CCC自我声明及相关资料。


附件2

技术文档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足以证实产品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包含充分的风险评价分析。技术文档应规定相关的要求并包含产品设计、生产以及使用的信息。

只要适用,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描述;

2. 产品的技术资料,例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件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3. 对技术资料的描述与解释,产品使用/操作说明;

4. 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5. 型式试验报告。


附件3

CCC自我声明内容

CCC自我声明 (No. xxxxxxxx)

1.   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产品型号规格

3.   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其他信息

生产者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适用时)

(自我声明地点与时间)                        (自我声明地点与时间)

(代表姓名,职务)(签名)                      (代表姓名,职务)(签名)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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