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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旅游不应游离于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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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7-8-24 19:29:46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组团旅游”始终没有改变旅游需要规范的本质属性。对其设置必要的业务资质门槛,让其不游离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开展旅游业务,这一旅游经营模式的风险已为社会所关注。近日通过的《广东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8月22日《法制日报》)。

对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业态已经习惯于持包容态度的人,对《广东省旅游条例》禁止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微信组团旅游”经营业务,可能不理解。诚然,面对“互联网+”催生出来的“微信组团旅游”这一新事物,在还没有摸清其规律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无可厚非。不过,包容并不等于放任,特别是当这种包容可能触及原则和底线时,更有必要对其予以必要的禁止。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强调“微信组团旅游”组织方的业务资质,实际上是为了促使其健康发展,确保参游人员实现更好地“游”的愿景。

相比于传统旅行社组团,“微信组团旅游”因为参与者可以在开支上实行AA制,有着价格相对便宜、方式灵活多样等传统旅行社组团旅游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福兮祸所伏,“微信组团旅游”也如同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其潜在的各种风险不容忽视。

一方面,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防不胜防。由于“微信组团旅游”的组织方通常事先声明“风险自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使在法律意义上组织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囿于组织方本身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责任的承担完全有可能形同虚设。同时,客观存在的组织方救护经验缺乏、灾害天气突发等不可预知因素,更是放大了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微信组团旅游”法律风险巨大。众所周知,“微信组团旅游”的组织方大多没有合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根本不可能与参游人员签订正式的书面旅游合同,甚至在很多时候连必要的旅游保险都没有购买。当游客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投诉无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微信组团旅游”纯属个人之间的约定,很多不规范行为因无法界定而不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导致“微信组团旅游”实际上处于监管盲区,更容易出现问题。这除了给正常的旅游执法带来取证困难外,还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助长“黑导游”、宰客等不良现象的蔓延。

不难看出,尽管“微信组团旅游”有着传统组团旅游不具有的方便和快捷等优势,但因组织方业务资质的缺失,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责任不明、参游人员人身安全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及无法监管等诸多问题,对其予以规范显然是题中之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微信组团旅游”乘上了“互联网+”的快车,属于一种旅游新业态,但“微信组团旅游”始终没有改变旅游需要规范的本质属性。对其设置必要的业务资质门槛,让其不游离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当前“微信组团旅游”蜂拥而上出现野蛮生长的语境下,《广东省旅游条例》禁止无资质者从事“微信组团旅游”经营业务,显然是防范这种“成长的烦恼”恶化为致命“硬伤”的必要选项。此举不仅不会阻碍“微信组团旅游”的健康发展,反而更有助于参游人员更好地“游”,无疑值得点赞和期待。


                                                                                                      法制日报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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