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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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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联盟 发表于 2017-4-13 11:2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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