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1号公告),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的部署,并征得公安部同意,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对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了评审,其符合指定条件。现决定指定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并予以公告。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序号 | 业务领域 | 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 备注 | |
实施规则号 | 产品名称 | |||
1.6 | CNCA-C18-01 | 火灾报警产品 |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
1.7 | CNCA-C18-02 | 火灾防护产品 | ||
1.8 | CNCA-C18-03 | 灭火设备产品 | ||
1.9 | CNCA-C18-04 | 消防装备产品 |
欢迎光临 易安论坛 (http://bbs.esafety.cn/)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