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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进行时 废止217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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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7-1-16 18:3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改革 |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进行时 废止2178项
2017-01-16 徐 风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是建立新型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在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到2016年年底,整合精简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计划项目开展全面清理、评估,到2016年底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的工作目标。按照《方案》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39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全面开展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是建立新型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在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到2016年年底,整合精简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1[size=1em]形成“四个一批”清单

本次整合精简共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的清理评估。其中,强制性标准11224项,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420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3866项和强制性地方标准3157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2066项,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114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745项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73项。

11224项强制性标准中,废止的2178项,占比19%;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3657项,占比33%;整合的1196项,占比11%;修订的1464项,占比13%;继续有效的2729项,占比24%。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中,终止的331项,占比16%;转化的638项,占比31%;整合的245项,占比12%;继续执行的852项,占比41%。

经过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了制定范围,为解决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和构建新型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size=1em]遵循四个步骤推进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政府履行职责、开展监管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民生保障的底线要求。

按照《方案》,整合精简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评估阶段、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阶段、审定发布阶段。

2016年2月5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明确了严格限定范围,给出了技术评估方法,以及结论的转化和处理方法。2月23日,国家标准委会同工信部、农业部等7家单位在化工领域开展了整合精简试点工作,探索整合精简的原则、方法和路径,为后续全面开展整合精简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了责任主体。

各部门和各地方按《方案》要求,分别启动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大多数部门和地方都成立了工作组和专家组,国家标准委牵头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专家咨询组,整合精简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意见。各部门、各地方依据强制性标准的评估原则,从标准制定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技术内容、适用范围等维度,逐项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等结论。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调整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要求,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多次召开协调会,对能效能耗、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责任部门进行了协调。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分4个批次将整合精简结论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国家标准委网站公示,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了社会公示。国家标准委将反馈的意见转发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并处理。

除废止和转化的标准之外,拟保留下来(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整合、上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共5389项。

3[size=1em]取得四项主要成效
一是突出解决了强制性标准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原有三级强制性标准体系中,由于发布主体多、协调机制弱、维护更新不及时,造成不同层级间标准的交叉重复矛盾。整合精简统一的评估方法和要求,逐项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通过统一组织和同步实施,集中解决了这些问题。据初步统计,由于交叉重复矛盾拟废止、整合的标准有近1000项。

二是严格限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针对原强制性标准大量存在的超范围制定问题,据统计,3657项强制性标准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调整强制性标准的属性,不仅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而且有利于释放企业和市场活力。

三是基本构建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新型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整合精简,大幅缩减了强制性标准数量和规模,极大提升了强制性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原有三级强制性标准从11224项预计将减少到4500项左右,初步形成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标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取得了对强制性标准改革方向的高度共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充分认识到,要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位、范围、与法律法规和推荐性标准的关系等重大问题达成了一致,并在整合精简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同时,对如何强化强制性标准制定与实施、进一步发挥强制性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形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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