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5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私自替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复制链接]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7-11-22
帖子
19519

优秀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djclym 发表于 2016-9-26 10:0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 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李某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李某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李某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李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4-20 18:53 , Processed in 0.302947 second(s), 27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