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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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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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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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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游泳的海豚 发表于 2009-2-10 14:09:00 |显示全部楼层

  锅炉要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特别要防止因锅炉结垢,锅炉严重腐蚀、锅炉脱水和锅炉超压所发生的灾害性事故。

  锅炉上的安全附件是预防锅炉爆炸很重要的装置,必须保证其齐全完好和灵敏可靠。当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操作者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强锅炉的维修和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1 设备检查

  1.1 工业锅炉房的布置、建筑结构及有关投措。

  1.1. 1 独立站房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烟囱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1.1.2 锅炉房如必须与厂房相连,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100;锅炉房如必须与住宅相连时,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5

  式中 t——锅炉工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t]为℃

  V——锅炉水容量,[V]为m3

  1.1.3 锅炉房应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主导风向应采用多年平均非采暖季节的风向。

  1.1.4 锅炉前墙凸出处到锅炉房内墙净距应大于或等于3m,锅炉侧面和后端的通道净距应大于或等于0.8m。

  1.1.5 锅炉如有侧面操作,检修通道时,其宽度应能保证操作,检修的需要;如不需要侧面操作,锅炉与锅炉侧墙之间的净距亦不得小于0.8m。

  1.1.6 锅炉和省煤器上部,当不需操作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0.7m。

  1.1.7 锅炉房应预留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孔洞。

  1.1.8 锅炉房每层出口应有两个。若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间的过道)不超过12m,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设一个出口。

  1.1.9 锅炉房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1.1.10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若屋顶自重大于1.2kN/m2,应开设天窗,或在锅炉房墙上高出锅炉的位置开设天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全部锅炉占地面积的10%。

  1.1.11 操作部位距地面2m,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

  1.2 锅炉

  1.2.1 锅炉应有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的计算;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铭牌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1.2. 2锅筒

  1.2.2.1 受压元件不得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1.2.2.2 锅筒筒体向火面,焊缝、管板板边处应无裂纹,腐蚀、凹陷、鼓包和过热。

  1.2.2.3 胀口严密,无环形裂纹。

  1.2.2.4 锅炉的拉撑及其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应无脱焊、断裂和腐蚀。

  1.2.3 安全附件

  1.2.3.1 安全阀

  1.2.3.1.1 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1.2.3.1.2 安全阀垂直装于筒体和集箱最高处,开启准确,有铅封。

  1.2.3.1.3 省煤器、蒸汽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入口和出口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1.2.3.1.4 安全阀与锅筒之间或安全阀与集箱之间,禁装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1.2.3.1.5 省煤器出口的安全阀,应装有通向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在排水管上禁止装阀门。

  1.2.3.1.6 锅炉工作压力小于130N/cm2时,锅筒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分别为工作压力加5N/cm2和2N/cm2。

  1.2.3.1.7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炉直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截面积的1.25倍。

  1.2.3.1.8 省煤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装置地点工作压力的1.10倍。

  1.2.3.1.9 运行锅炉的安全阀应不漏气,每年检修一次,每周试放一次。

  1.2.3.2 压力表

  1.2.3.2.1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汽窨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省煤器出口处应装有压力表;

  1.2.3.2.2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最大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

  1.2.3.2.3 压力表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1.2.3.2.4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

  1.2.3.2.5 压力表表面明亮、清晰。表盘有最大工作压力警界红线。

  1.2.3.2.6 压力表装甲后,每半年校验一次,并有铅封。

  1.2.3.3 水位表

  1.2.3.3.1 水位表彼此独立,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标志明显。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离水位表的可见边缘为25mm

  1.2.3.3.2 水位计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1.2.3.3.3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冲洗的位置,并有良好照明。

  1.2.3.3.4 蒸发量大于2t/h时,应装有水位报警器具,且保持灵敏可靠。

  1.2.3.4 温度测量仪表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1.2.3.5 自动控制讯号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1.2.4 水处理.

  1.2.4.1 水处理要用单级纳离子交换系统作为炉外化学水处理措施,或采用炉内加药处理。

  1.2.4.2 必须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垢厚小于或等于0.5mm)

  1.2.4.3 给水必须进行水质化验,并符合GB1576—79的规定。

  1.2.5 给水系统

  1.2.5.1 锅炉须备有两套给水设备,水压保持正常,水泵总流量应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且有压力表,自动给水高速装置应灵敏可靠。

  1.2.5.2 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应装给水止回阀和截止阀,且严密不漏。

  1.2.5.3 给水设备所有阀门应密封良好严密不漏。

  1.2.6 省煤器

  1.2.6.1 省煤器入口处应装给水止回阀,给水截止阀和温度计插座。

  1.2.6.2 省煤器出口处应装压力表、安全阀、空气阀和温度计。

  1.2.6.3 应有不经省煤器烟道的烟气侧通和直接通向锅筒的给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口处装设通往水箱的循环管。

  1.2.6.4 省煤器装在上、下烟室之间,应严密不漏风。

  1.2.6.5 旁通烟道下部应设有清灰孔。

  1.2.7 过热器

  1.2.7.1 对垂直式过热器,在点火时应控制过热器热负荷不至过大,并不断地把管子内积存的水和空气排出,以免把管子烧坏。

  1.2.7.2 过热器应用无缝钢管制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应装有安全阀、主汽阀、空气阀、疏水阀、压力表和温度表。

  1.2.8 空气预热器

  1.2.8.1 空气预热器的管箱入口处应装防磨套管。

  1.2.8.2 管板上相邻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0mm。

  1.2.8.3 预热器应有隔板。

  1.2.9 加煤斗

  1.2.9.1应经常检查和疏通煤斗

  1.2.9.2 煤闸门升降灵活,上部应有盖板。

  1.2.9.3 煤闸门冷却水应保持畅通,门框内耐火混凝土完好。

  1.2.10 链条炉排

  1.2.10.1 炉排应采用分段送风,每段风室的外入风道应有调节挡板,并开关灵活自如,“开”、“关”标志明显

  1.2.10.2 链轮轴和后滚动轴线平行,以防炉排跑偏。

  1.2.10.3 机械传动装置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过载保护动作灵活可靠。

  1.2.11 砌炉墙及烟墙

  1.2.11.1 砌筑砖衬接缝应严密

  1.2.11.2 炉墙内衬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均应留出膨胀缝,并嵌填石棉绳。

  1.2.11.3 烟墙要密封

  1.2.12 排污阀

  1.2.12.1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70N/cm2的锅炉,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快、慢各一)。

  1.2.12.2 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无渗漏且有效。

  1.2.12.3 排污管道应平直,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至室外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箱上应装安全阀。

  1.2.13 检查门

  1.2.13.1 圆形门孔直径不得小于450mm。

  1.2.13.2 门盖内壁应敷设绝缘材料。

  1.2.13.3 检查门启用自如,并有坚固门闩。

  1.2.14 炉门及炉排

  1.2.14.1 炉门应有启闭自如的门闩,有隔热式手柄,门盖内有绝缘垫板,门盖上应有看火孔。

  1.2.14.2 炉排通风缝隙的布置方向应有利于疏通灰层

  1.2.14.3 炉门圈不小于280×380mm,下缘应复盖耐热铸铁炉衬。

  1.2.14.4 炉排上螺栓应紧固

  1.2.15 输煤系统

  1.2.15.1 露天煤场应搭有煤棚。

  1.2.15.2 贮煤斗和溜煤管的内壁光滑,侧壁倾角不宜小于60°,敞口处设栏栅和扶梯。

  1.2.15.3 用带式运输机输煤走廊的倾角小于12°时,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大于或等于12°时,应设置踏步,输煤带式输送机的下部应设封底。

  1.3 除尘及废水排放

  1.3.1 要定期排除灰斗积灰,防堵,并确保除尘效果。

  1.3.2 应综合利用积灰,防止二次污染。

  1.3.3 保持除尘器不漏风,根据锅炉出口烟尘浓度选择除尘器,保证除尘浓度符合GBJ4—73的要求。

  1.3.4 锅炉房排出的含酸废水处理,应符合GBJ4—73的要求,方可排放。

  1.4 锅炉房的照明

  1.4.1 锅炉房内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控制箱等处要有足够照明。

  1.4.2 检修用照明灯电压小于12V,在较干燥烟道内有妥善安全措施,应采用不高于36V的供电电压。

  1.4.3 固定式照明距地面或平台工作面低于2.4m时,应用小于36V电压。

  1.4.4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Ω。

  1.4.5 应备有事故照明

  1.4.6 各种机械或皮带传动以及吸风口,都要有防护罩。

  1.5 管道

  1.5.1 管道应沿墙和柱子敷设。

  1.5.2 管道与通到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2m。

  1.5.3 管道最低点应装设疏水阀。

  1.5.4 疏水管、锅炉排污管等管道的排放口,应引至安全地点,冬天要保温。

  1.5.5 管道的接口和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

  1.5.6 管道表面或其保温层应按规定要求涂底色和色环,并有显示箭头表示流向。

  1.6 锅炉房的防火、防爆

  1.6.1 锅炉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若蒸发量小于4t/h,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轻质屋顶。

  1.6.2 锅炉房墙壁与锅炉护墙间隙应小于70mm。

  1.6.3 锅炉房防火通道应大于3.5m。

  1.6.4 砖砌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装设避雷针,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10Ω。

  1.6.5 必须备有泡沫灭火机、防火砂、灭火给水点。

  1.6.6 锅炉房周围30m内不得有易燃建筑物和堆放可燃物。

  2 行为检查

  2.1 锅炉应凭证操作。

  2.2 当锅炉汽压达到规定工作压力时,安全阀能自动排气,每周对安全阀作手动或自动放气试验一次。

  2.3 锅炉水位允许变动范围应不超过正常水位±50mm,防止缺水,满水事故。

  2.4 给水必须处理,炉水必须排污。

  2.5 保持水位表汽水连通管畅通和表面明亮清晰,每班冲洗一次。

  2.6 锅炉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内上水,也不准打开安全阀,应紧急停炉。

  2.7 紧急停炉应立即停止给煤、送风和减弱引风,设法熄灭炉床的燃材,禁止用水浇入炉膛灭火后加强通风。

  2.8 锅炉遇下列情况之一,立即停炉:

  1)锅炉汽压迅速上升,压力表超过规定的红线,安全阀已排气,燃烧、通风已减弱,但压力表上的指针(汽压)继续上升。

  2)不断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降低到允许的最低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许的最高水位以上。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坏,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9 严格遵守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2.10 点火时不得使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品

  3 作业环境

  3.1 操作人员距地面2m以上,应设平台、扶梯和栏杆等设施。

  3.2 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处,应有不超过36V电压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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