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伤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标志着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通行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新阶段。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为工伤的鉴定提供了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贯彻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思路,把过去企业自管的被动的工伤补偿制度改革成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项任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4.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理论 4.5.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作用 立了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其实施的措施,那么就将成为一纸空文。人类在“工厂立法”时期,所颁布的法规由于没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或没有对违反法规的惩罚办法,因此难以真正执行。“安全卫生立法”时期颁布的一些法规就注意了这一点,强化监督与监察成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的重要技术环节,象英国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执行就非常强调立法后实施过程中的监察作用。美国、日本、前苏联也都对非常重视立法后的监督实施,一般要制定法的"实施条例",甚至制定补充规定。 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各行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察。在我国,国家授权劳动部门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权。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由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法规制度、监察组织机构和监察工作实践构成体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体系还应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 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相结合。 1978年至1979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锅炉、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入明确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各项事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