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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不应成为安全监管的主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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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锋 发表于 2015-10-15 16: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直强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属地监管逐渐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监管体制,尤其是今年年初国家提出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工作后,业内很多人士都认为属地监管即将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体制,笔者作为基层安监人员,认为属地监管绝不能成为上级人民政府推脱责任的“令箭”,属地监管也不应成为安全监管的主要体制。
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应该概括为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法无授权不可为,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一味的讲求属地监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二是不符合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是一件关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大事。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意在强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可见,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只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部分。
三是不符合监管实际。虽然近年来,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在不断增强,但从监管人员的结构上看,仍然是“倒金字塔”状,越往基层人员越少,镇街安监机构多是三五人组成,甚至还是兼职,而生产经营单位却都落在镇街、工业园区,少有百家、多则数万,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严重不对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覆盖、无盲区更是无从谈起。众所周知,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讲求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在严厉追责的当前,不乏有领导决策者试图将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全部放给下级,把属地监管当成推脱责任的“令箭”,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搞得一塌糊涂。
鉴于此,笔者认为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做到依法监管,建立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无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工作中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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