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在本公司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事件)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并主管组织、监督或参与事故或险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规定做好协调或监督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事件)部门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实施。 四、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伤亡(害)人数及基本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3)发生轻(微)伤事故和一般事件(险肇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和专、兼职安全员。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重大事件(重大险肇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和总经理,上述部门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5)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在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领导、上级部门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6)员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认定工伤。 2、事故救援 (1)事故发生后,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按照分线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救援,特别是对伤者的抢救;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事故现场保护。事故部门或应急救援组应尽可能实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物证被无意或有意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事故现场恢复。事故现场只有在得到事故调查组明确的指示后,才能进行清理恢复,重新组织生产和施工。 3、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分级 1)微伤事故、一般事件(一般无人伤的险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车间负责人牵头,组织事故班组、有关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参加调查分析,结果经车间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2)轻伤事故、重大事件(重大险肇事故)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生产、人事、技术、设备和工会等部门参加调查分析,调查报告经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3)重伤及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公司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属地安全管理部门批复后结案。 (2)事故调查内容及要求 1)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要求; 2)现场勘查:作业环境、起因物、致害物、气象特点等,进行事故现场摄影和录像,丈量有关数据,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和做好文字描述。 3)收集物证:包括破碎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致害物及其位置,收集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 4)资料、记录收集:工艺、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作业票、技术方案、工作记录、班前讲话记录、交底记录、取样分析记录等。 5)证人材料收集:对事故当事人、同岗位作业人员、班长、工段长、现场指挥者、事故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后的有关情况,包括事故地点的环境状况、气候情况和事故人员的表现、个人健康状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等细节。 6)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伤害部位和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 7)事故调查组有权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和补充问询;事故相关人员对问询有遗漏的,可向事故调查组补充问询材料。 8)事故目击者和知情者有权向调查组反映、检举事故真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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