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965|回复: 3

关于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个人看法

[复制链接]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8-8-22
帖子
4630

优秀版主

汉五弟 发表于 2014-6-13 12:56: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4-6-13 13:23 编辑

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大事故报告存在很大问题。对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的处理是非常不严谨的,通观整篇报告。没有其他更详细的证据可以证明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肇事车辆并没有车辆动态监控能够看到的超速 违反行驶路线行驶等情况。然而却根据行驶记录仪故障没有处理为由抓人。即使是行驶记录仪有故障没处理。我们从报告里面的事故过程,和事故直接间接原因里面也没有看到行驶记录仪故障和这次事故的发生有任何关联。
因此我个人认为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这个报告非常不严谨,如果因为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清楚就擅自逮捕人我认为就存在罔顾事实、滥用权力。至少我们现在从这个事故调查报告里面就看到是这样,如果调查组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清楚就应该详细修改事故调查报告,把为何要处理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的原因写清楚,把责任写清楚,一个国家级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应如此失去水准,对任何人员的处理不应如此草率。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8-8-22
帖子
4630

优秀版主

汉五弟 发表于 2014-6-13 13:59:55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朋友认为行驶记录仪有故障未报告未维修就应该负责任。确实,如果换在平时这个责任是应该承担,可是要清楚的是并没有因为行驶记录仪故障而导致驾驶员有超速和违反规定运行线路等运输企业能监控到的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引发这次事故。所以此次事故中的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并不应该承担责任。最多就是按照运输企业管理制度由运输企业对其进行处理而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工兵

Rank: 1

最后登录
2014-6-14
帖子
2
安全一生1972 发表于 2014-6-14 08:57:32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倒查中,往往不是按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处理人,而是在安全管理中有不履职尽责的情况来处理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工兵

Rank: 1

最后登录
2014-6-14
帖子
2
安全一生1972 发表于 2014-6-14 09:53:18 |显示全部楼层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与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对比
  一、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危化品车都是被追尾;
  二、被两起事故共同处理过的人员:1.刘瑞禄,2..岳劲涛,3.刘海新,4.邓秋霞,5..田修洞,6.钱兆华,7.王保宏,8.杨战国,9.郑保山,10..宋铭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3-29 20:27 , Processed in 0.337178 second(s), 33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