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第三条 相关术语解释
(一)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二)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5、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 (含50吨)。
(三)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一次漏油50吨以上;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员工范围:
1、石油企业在册的全民员工、集体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2、石油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事故范围:
1、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成装置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7、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
8、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第七条 事故管理范围:
(一)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等,由生产办安全人员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
(二)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冻结、停水、停电的事故由生产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备案;
第四章 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上报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一般以下事故,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12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故,在2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4小时之内将书面材料上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要立即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四)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
第九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轻微生产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一般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
(三)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集团自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含一般),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经局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现场。
第十条 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依据《**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归档材料
(一)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
1、生产事故记录表;
2、设备事故记录表;
3、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
4、火灾事故记录表;
5、交通事故记录表;
6、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8、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9、物证、人证材料;
10、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1、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2、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3、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4、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5、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6、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7、防范措施。
(二)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厂也应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