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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三号线“12.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 2016-4-24 10:36:00
南京地铁三号线“12.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2014年12月3日15时15分左右,在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与平江府路交会处西南侧,中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京地铁三号线TA09标夫子庙地铁站2号出入口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简称:汽车吊)倾覆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同时造成5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南京市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12.3”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南京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住建委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直接原因
驾驶员孙杰违章操作,将汽车吊架设在沟槽边缘土质松软且易坍塌的地面上,未在左前侧支腿下方垫设垫板,当钢筋吊运至汽车吊左侧时,超载13.7%,左前液压支腿处压力加大,致使汽车吊左前液压支腿下陷,最终导致汽车吊整体倾覆。
⒉间接原因
⑴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没有按照吊装作业要求,安排有资质的信号司索工进行作业,也没有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管理和设置警戒,督促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未按吊装作业要求对现场实施管理。
⑵江南建筑公司教育、督促地铁三号线施工队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施工队长周涛不长驻现场实施管理,致使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⑶上海三维公司监理项目部,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现场巡查、检查不力,对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⑷南京地铁建设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监理、施工总包方督促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相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单位吊装作业现场无专人管理和警戒、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所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一)孙杰,汽车吊驾驶员,违章操作,将汽车吊架设在沟槽边缘土质松软且易坍塌的地面上,未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的要求在左前侧支腿下方垫设垫板,在没有信号司索工指挥的情况下,自行起吊,且在倾覆处超载13.7%,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人目前已批捕)
(二)徐先国,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夫子庙站现场施工管理员,负责施工调度、协调及现场管理,在协调好、可以使用汽车吊吊运钢筋后,明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没有安排有资质的信号司索工到现场作业,自己未在现场实施管理,也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更没有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违章指挥,致使吊运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铁五局四公司给予除名。
(三)林林,江南建筑公司地铁三号线施工队现场施工管理员,负责施工调度、协调及现场管理,未经队长同意,擅自帮助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徐先国协调使用本单位已停租的汽车吊,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南建筑公司给予解聘。
(四)袁宝国,江南建筑公司地铁三号线作业施工队现场技术员,负责机械设备调用,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未经队长同意,擅自帮助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徐先国协调使用本单位已停租的汽车吊,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南建筑公司给予解聘。
(五)王静,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项目副经理,负责夫子庙站的现场施工管理全面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其项目副经理职务。
(六)周涛,江南建筑公司地铁三号线施工队队长,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全面工作,未按要求长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致使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林林、袁宝国未经同意擅自帮助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徐先国协调使用本单位已停租的汽车吊,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其队长职务,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9000元的罚款。
(七)曾亮,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力,对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其安质部部长职务。
(八)江彬文,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没有按照吊装作业要求,安排有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也没有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管理和设置警戒,施工现场检查不力,督促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9000元的罚款。
(九)徐学桂,上海三维公司监理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负责夫子庙站的监理全面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现场巡查、检查不力,对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其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9000元的罚款。
(十)杜大山,中铁五局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陈彬,中铁五局安全总监,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全局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对四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焦月红,南京地铁建设公司二处工程师,负责地铁3号线常府街站至卡子门站施工管理,在工作中,检查督促施工总包方及监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金华,南京地铁建设公司二处处长,负责地铁3号线现场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文明施工五大目标的管理,在工作中,检查督促施工总包方及监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十四)中铁五局四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导致项目部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没有按照吊装作业要求,安排有资质的信号司索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也没有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管理和设置警戒,相关管理人员未按吊装作业要求对现场实施管理,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中铁五局四公司行政罚款55万元的处罚。
(十五)江南建筑公司教育、督促地铁三号线施工队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施工队长周涛不长驻现场实施管理,致使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胡明亮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周涛不长驻现场实施管理,致使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制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江南建筑公司行政罚款2万元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胡明亮9000元的罚款。
(十六)上海三维公司在项目监理中,督促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理项目部现场巡查、检查不力,对中铁五局四公司项目部吊运钢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上海三维公司行政罚款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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