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照明安全要求
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3、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的规定。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车 间 和 作 业 场 所 │最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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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贮煤场,焦炉炉顶及两侧操作平台,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区│3
沥青池,解冻库,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 │5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炉端台,胶带输送│
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 │10
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槽顶,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筛焦│
楼,熄焦泵房,回收和精制车间的室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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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 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 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 精苯车间;
e. 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6、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7、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贮槽顶部入孔 (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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