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毒地”,国外怎么干
治理“毒地”,国外怎么干
美国:设“超级基金”修复“棕地”
■林小春
提起土地污染,就不由令人想起半个世纪前的“拉夫运河事件”,这是美国环境史上最不堪回首的一段记忆,也是全世界最知名的危险废弃物填埋污染事件之一。这一惨痛教训直接促使美国政府出台法律,设立“超级基金”,不惜花费巨资治理历史遗留的“毒地”。
拉夫运河治理耗时24年
拉夫运河位于美国纽约州,靠近著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当初修建这条运河是为了沟通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两大水系,同时为当地工业提供水电。但由于资金问题,只挖了1.6公里长就不了了之。这条运河1942年被美国胡克公司买下用作填埋场,1942年至1953年共填埋了超过2.1万吨工业废弃物。
1953年,胡克公司把被填埋的拉夫运河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很快,该董事会决定在那里建造一所小学,周围也随之发展成为居民社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填埋在地下的化学废弃物开始侵蚀封存容器,并渗入土壤。
到上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废弃物渗入了当地居民的院子乃至地下室。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高流产率,婴儿出生缺陷多发,有工人出现精神疾病甚至罹患癌症,连哺乳妈妈的乳汁都检测出毒素。经媒体报道后,纽约州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在当地土壤中发现82种化学复合物,其中11种为致癌物。
美国国家环保局当时的一篇文章写道:“拉夫运河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可怕的环境灾难之一,但这不是最让人不安的,最糟糕的是这不是孤立事件,它可能会再次发生,发生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地方,除非我们迅速采取行动。”面对民众质疑和媒体曝光,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8年和1980年两次宣布拉夫运河为联邦突发性环境事件,大约950户家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但拉夫运河的污染物清理工作直到2004年才宣告完成,用时24年,耗资4亿多美元。
法律明确修复“棕地”责任者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因而该法又称为“超级基金法”。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和向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等。
“超级基金法”由美国国家环保局负责实施,明确了包括业主、运营方、承运方和废物产生方在内的四类责任主体负有“棕地”(即被污染的老工业用地)清理修复责任。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但此后可向责任者追讨。
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各地的“棕地”进行评估,把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截至今年4月,名单上共有1328块“棕地”,另有391块“棕地”从名单上删除,这意味着它们已清理修复完毕。从设立“超级基金”至今,美国“棕地”清理修复费用的大约70%由责任者支付,每块的修复时间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超级基金法”规定了对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的法律责任。所谓可追溯,就是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为其污染行为负责;而连带行为就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潜在责任方时,其中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都有可能被要求对整个清理修复工作负全责。
水污染事件再次敲响警钟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土地、水和空气都曾出现过严重的污染问题。在民众、相关权益组织、媒体等多方的监督质疑下,美国政府展开了长时间的公开调查与反思,并不断填补监管与法律上的漏洞,在防治污染问题上取得显著成绩。
但保护环境并非一劳永逸的事情。最近,密歇根州弗林特市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再次震动美国朝野,引起大反思。2014年,弗林特市政府决定放弃一直使用的底特律供水系统,改从当地的弗林特河取水,希望借此节省政府公共支出。但由于弗林特河的河水没有经过充分处理,当地含铅的老旧水管遭侵蚀,最终导致当地10万名居民饮用的自来水含铅量严重超标。
目前,弗林特水污染丑闻仍在持续发酵。可见,在工业化、后工业化时代,防治污染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放松。
日本:土壤污染列入七大公害
■蓝建中
在日本,土壤污染属于典型的七种公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动、恶臭、地基下沉)之一,是重点防治对象。
曾深受土地污染之害
日本农田土壤受到污染的事件以富山县在二战之后发生的“痛痛病”最为致命:矿山废水中含有的镉污染水田后,导致食用大米的居民出现慢性镉中毒。
1970年,受“痛痛病”事件的影响,日本国会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现《环境基本法》),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典型公害,并且在当年12月公布了《农用地污染防止法》。该法要求,为了预防、清除和合理利用遭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农用地,要采取必要措施。该法针对以下三种特定的有害物质,即镉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1976年,日本又修改了《废弃物处理法》,制定了最终填埋场的设施标准,加强了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近年来,日本一些位于城区、曾经处理有害物质的工厂由于工业结构转变,被转用作住宅区,发生了住宅区污染物超标的问题。
为此,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并于2010年又做了大幅修改。
建学校前做土壤检测
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处理有害物质的设施所在的土地,在该设施废弃时,必须要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在土壤污染调查中发现确实遭受污染,将被划为“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登记册上公布。
在城市中,为了防止出现新的污染,还通过《水质污浊防止法》限制有害物质渗入地下,同时根据《废弃物处理法》对废弃物的填埋方法进行限制。
为了让公众知情,如果发现土壤被污染,都道府县知事要指定区域,制作登记册,并且能够让公众阅览。都道府县政府网站的主页上也会公布污染土地的状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居民的疑虑。
2010年4月1日,《土壤污染对策法》修改后,每家污染土壤处理设施都需要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才能开业。各都道府县政府网站的主页上都会公布有资格处理污染土壤的厂家名单。
德国:制定专门法律保护土壤
■唐志强
上世纪80年代,面对战争及经济发展进程中留下的大量受污染土地,德国政府制定了联邦土壤保护战略,明确了扭转土地恶化趋势、降低污染物侵入等土壤保护目标。
上世纪90年代末,专门的土壤保护法律《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条例》出台。
《联邦土壤保护条例》根据儿童游乐区土壤、居住区土壤、工业和商业用地土壤、农作物生长区土壤等不同类型,为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划定了不同的界限。
同时,德国的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人和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避免了相互扯皮。
德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者及其继承人有责任恢复受污染土壤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水污染。地产所有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壤已受污染的情况下转让地产,仍有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相关的调查和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
德国的土壤保护并不仅局限于土壤范畴,因为固体废物、废气以及废水都会最终影响到土壤,所以在上述专门的法律之外,德国垃圾处理、采矿、排放物控制等法律法规中也包括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目前,德国在16个联邦州中,共建立了大约800个土壤状况监测点。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些监测点在当地选择代表性地点,取样并监测土壤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特性。每隔几年,各州会在已取样地点重复取样,以了解土壤的变化情况和趋势。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一个土壤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其中包括土壤的地质学数据、土壤发展趋势以及污染物数据等。
另外,德国政府会对土壤保护的信息进行公开。目前已有不少联邦州公开了其区域内所设土壤长期监测点所测得的土壤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