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局制定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八条规定
陕西省局制定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八条规定
近日,在积极学习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的基础上,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借鉴《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产安全七条规定》精神,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
八条规定要求: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按设计进行开采,严禁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规作业。
三、必须确保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质、风速、风量达标,严禁独头无风作业。
四、必须落实防水、防冒顶、防地压、防中毒窒息措施到位,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五、必须保证矿井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安全设施完备、警示标志齐全,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
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齐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
七、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违反规定盲目施 救。
八、必须保证尾矿库干滩长度、外坡比等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严禁超库容、超标高、超能力排放。
《八条规定》是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和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主要原因,从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角度出发,将对矿长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和整理归纳。《八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