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漏洞致“三同时”难以执行到位
制度漏洞致“三同时”难以执行到位
在除高危行业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上,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和有关部门的不重视,常常在基层被落空。
■杨 斌
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招商引资,新上马项目逐年增加。各级政府在注重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相继出台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但在高危行业以外的工贸企业(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企业“三同时”未入审批
目前,国家对高危行业企业实行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每个项目在设立时,必须由安监部门出具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等。安监部门由此可提前介入,规范企业的建设行为。
不过,对于高危行业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一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2007年印发,规范了投资管理、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等行为,将其作为新开工项目的设立条件,但全文无一处涉及安全生产问题,也未提及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安监部门不能掌握这些企业的设立、建设信息,对这部分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导致其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得不到落实。
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顺畅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设施“三同时”规章,但从地方执行情况看,由于《通知》没有对新开工项目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而国家发改、经信等核准企业设立的部门在审查新建项目时,一直遵照《通知》要求,因此未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企业设立审查的条件。上级部门文件是下级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地方发改等部门因注重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对地方政府的规定便很难执行到位,使得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尽快填补“三同时”漏洞
如何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是安监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提请国家制定有关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在《通知》基础上补加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要求,将其作为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是相关部门在审查企业建设项目时,应综合考虑省、市政府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将其纳入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