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倾覆砸死区委副书记”事故再起波澜
“起重机倾覆砸死区委副书记”事故再起波澜
当事企业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10日22时50分,在甘肃省酒泉市境内的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设备生产厂区施工现场,其承包方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公司1000吨履带式起重机在作业时突然倾覆,造成包括酒泉市肃州区委副书记、酒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于永东在内的5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本报讯 发生在2011年的“酒泉起重机倾覆致肃州区委副书记当场身亡”事故再起波澜。
近日,记者获悉,在事故发生后甘肃省酒泉市安监局对涉案起重机出租方——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认为,酒泉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重大瑕疵,以事故调查和处罚程序严重不合法、处罚没有依据为由,将酒泉市安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据悉,该起行政诉讼案定于2月28日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30日,酒泉市安监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出租起重机的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送(酒)安监管罚[2012]执法-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茵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操作员明登强作出责成上海市质监局撤销其作业证的处罚决定。
对于此决定,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甘肃省安监局提起行政复议。由于酒泉市安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举行听证,在甘肃省安监局的干预之下,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5月11日自行全部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2012年6月5日酒泉市安监局向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又寄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寄出了听证告知书。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6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提出了质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7月23日再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基本与第一次处罚决定相同。
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五点诉讼理由,其中第四点认为事故调查程序及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有重大瑕疵:(一)调查组成员与事故本身有实质利害关系,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结论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二)调查报告形式上存在诸多重大瑕疵,影响调查结论的客观和公正;(三)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提交完整的事故调查资料,影响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被告虽然形式上举行了听证,但被告没有完整回复原告的质疑,且始终没有纠正处罚过程中实体和程序上诸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