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离引发许可质疑
安全距离引发许可质疑
——湖南南县一个体工商户诉湖南省安监局案始末
■□谭德明
核心提示
被告方湖南省安监局最终赢得了胜利,但本案中所涉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行政许可的问题却应引起我们的深思:高危企业从立项到投入生产,对涉及与之相邻单位、个人建筑物的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很多,而各行政许可部门如何统筹规划,从宏观到微观、从法律到科学诸方面把好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关,事关高危企业和与之相邻各方安居乐业、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案发起因:安全距离不达标
2010年10月,湖南省安监局委托益阳市安监局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明山加油站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据此,丁氏刀行的丁龙、丁友权将湖南省安监局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湖南省安监局对明山加油站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历史纠葛:两家到底谁建在前
丁龙、丁友权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他们在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长兴路建起两栋车间,从事刀具的熔化、冶炼、锻造、销售。工商营业执照字号为南县丁氏刀行。2004年,明山加油站选址在丁氏刀行车间的正北面,于2010年下半年建成。
起诉书称:明山加油站油罐与丁氏刀行车间只相距12米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安全距离,存在安全隐患。而丁氏刀行生产时,车间内火花四溅,火花极易与明山加油站挥发的汽油相遇;丁氏刀行车间外建有10米高烟囱,底部虽然离油罐有30米远,但其排放的工业热气有300多度,排放出来的冒火的煤尘颗粒在空中随风飘散,如果遇南风,将飘向明山加油站;丁氏刀行在离明山加油站油罐3米多远的地下铺设了一根三相四线的电缆火线,而明山加油站使用的油罐已有20多年的历史,早已腐朽不堪,如油罐渗油,将与该火线相触。这些情况均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对此,湖南省安监局在答辩书中是这样解释的:2000年6月30日,明山加油站获得原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得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资格;2002年12月16日,明山加油站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12月20日,取得了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3日明山加油站开始建设,2009年底全部建成,2011年1月6日重新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明山加油站建成后,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明山加油站进行了安全评价,并于2010年9月出具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认定明山加油站为三级站。报告特别写明:丁氏刀行南侧厂房外有烟囱,距离明山加油站围墙38米,安全距离达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
湖南省安监局在向明山加油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丁氏刀行曾反映明山加油站与之存在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湖南省安监局要求益阳市安监局协调处理。明山加油站与丁氏刀行于2010年3月10日达成《关于丁氏刀行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的协议》,由明山加油站一次性补偿1.6万元,丁氏刀行将有关设施搬走或拆除,保证明山加油站油罐区与原告丁氏刀行距离达到18米以上。之后丁氏刀行反悔,未履行该协议。为切实解决这一安全距离争议,湖南省安监局遂要求明山加油站进行了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尽管明山加油站油罐与丁氏刀行(北边)车间距离小于18米,但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后,其安全距离符合法定标准规定和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至于熔炉温度高、烟囱冒火及煤尘的问题,均因超过法定安全距离,不可能对原告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一审判决:湖南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合法
一审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首先认为,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湖南省安监局具有向第三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职权。湖南省安监局委托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明山加油站申请颁发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实地勘验,属于行政委托,系为便于对申请单位的监督和实地勘验所设,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法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可湖南省安监局在答辩书中的说法,认为原告丁龙、丁友权的起诉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原告仍然败诉
丁龙、丁友权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湖南省安监局在上诉答辩中除坚持一审答辩理由外,进一步阐明明山加油站是三级站,丁氏刀行北面厂房并非明火地点,也不属散发火花地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下称《规范》)的规定,只要丁氏刀行北面厂房与明山加油站油罐南端的距离有15米,就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丁龙、丁友权所称12米是丁氏刀行北面厂房到明山加油站围墙的实际距离而并非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明山加油站的油罐是埋在围墙内侧地下的,油罐南端距围墙内侧还有4米的距离。经中介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价报告认定,油罐南端距丁氏刀行北面厂房的距离实有16米,符合《规范》对三级明山加油站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三人明山加油站在答辩状中提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明山加油站的立项、规划、建设均在丁氏刀行建设之前,丁氏刀行建设在明山加油站之后,因此建设过程中主动避开危险源、保证与明山加油站的安全距离是在后建设的丁氏刀行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批准丁龙、丁友权建设土地用途是住宅,而丁龙、丁友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将其作为从事刀具冶炼、锻造业务的工业用途。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丁龙、丁友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