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二章辅导(二十一)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二章辅导(二十一)
第十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大纲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评估教育培训效果。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要求
2、各类人员的培训
3、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内容
4、隐患分类
5、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职责
内容讲解:
第十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三、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
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
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