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六章辅导(五)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六章辅导(五)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
1、时间效力:自
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多选)
3、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从使用工种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单选)
从使用者分,有个体劳保用品(PPE)和群体劳保用品。
从防护器官类别分,有9类: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护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单选)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一)劳保用品生产
1、任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两证一照: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多选)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保用品
安全标志
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也应当取得安全标志。
(2)特种劳保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保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与食品质量安全一样的蓝色标记)。
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规定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单选)
(三)劳保用品的经营规定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多选)
二、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规定
(一)配备规定
(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对116个典型工种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其他工种按照《相近工种对照表》选配。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多选)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单选)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单选)
(二)使用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劳保用品的监督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在劳保用品管理方面的8种违法行为: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四)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安全生产法》对中介机构的处罚相同)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